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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09686 號
要旨
有市價之物品,係指變賣時,當地市場公開之交易價格
全文內容
強制執行法第六十七條所規定「有市價之物品」,係指變賣時,當地市場公開之交易價格而言。查封物是否具有此公開之交易價格,以及依此價格變賣是否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屬有利,應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具體情況,依職權認定之。至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一般係指其物不適合久存,如鮮果、蔬、魚、肉或非迅速處理即有價值減少之虞,如年節貨物是。查封物是否具此性質,亦屬執行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認定之範圍。惟債權人認為適當時,自亦可為變賣或迅速拍賣之聲請,以供執行法院為職權發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