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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24 條(管收之期限及次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2.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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