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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23 條(擔保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款提供之擔保,執行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2. 前項具保證書人,如於保證書載明債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賠償一定之金額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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