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2-4 條(被管收人釋放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管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釋放: 一、管收原因消滅者。 二、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執行完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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