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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22-3 條(管收限制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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