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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22-2 條(管收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2. 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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