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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22-1管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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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收,應用管收票。
  2. 2.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 三、管收之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之1規定管收應用管收票,須記載應管收人身分、案由、管收理由並由執行法官簽名,缺漏任一項即構成程序瑕疵。

Q · 管收票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可以抗辯嗎?

要記載身分、案由、管收理由並由法官簽名,缺一即可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之1,管收票必須記載三類事項並由執行法官親自簽名: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管收之理由。任何一項缺漏或管收理由過於籠統(如僅寫「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人即可依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程序瑕疵作為最快的防禦起手式。

白話解讀

一張紙可以合法剝奪一個人的自由,而且不是因為犯罪,只是因為欠債。管收票就是這張紙。它是法官親自簽名的拘留令,上面必須寫清楚你是誰、案由是什麼、為什麼要管收你。少了任何一項,這張票就有瑕疵。法律要求這些格式不是為了折騰法院,而是為了保護你:每一個必填欄位都是一道門檻,逼法官在簽名之前想清楚這個人是不是真的該被關。如果你收到的管收票上連管收理由都沒寫清楚,你的律師第一件事就是拿這個程序瑕疵做文章。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之1規範管收票之法定程式,要求以書面記載應管收人身分、案由與管收理由,並由執行法官簽名,作為民事執行中剝奪人身自由前的程序正當性控制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管收跟坐牢有什麼不同?

管收是民事強制執行手段,目的是逼你履行債務,不是處罰,不會留前科,最長三個月,提供擔保或清償即可釋放;但人身自由確實受限,被送管收所。管收期間準用刑事訴訟法羈押規定,可請律師接見、通信、收受物品。

Q2管收票上的理由寫得很模糊可以抗辯嗎?

可以。第22條之1第2款要求管收票須記載管收理由。若僅寫一句「債務人不履行」而未具體說明為何認定有能力卻不還,即屬理由不備,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Q3管收票上一定要寫管收理由嗎?

要。第22條之1第2款明定須記載管收理由,僅寫「不履行」可主張理由不備聲明異議。

Q4管收票是什麼?

執行法官簽發、記載身分案由與管收理由的拘束令狀,是管收的法定程式要件。

Q5管收跟拘提差在哪?

拘提是強制到場後即放,管收是限制人身自由送管收所最長三個月。

Q6管收跟坐牢一樣嗎?

不同。管收是民事逼債手段不留前科,坐牢是刑事處罰;但都限制人身自由。

Q7收到管收票該怎麼辦?

穩住→逐項核對身分案由理由與簽名→發現缺漏立即依第12條聲明異議。

Q8管收票瑕疵怎麼異議?

委請律師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程序問題法院必須處理。

Q9怎麼避免被管收?

證明無履行能力或非故意不履行,或符合第22條之3免管收事由(懷孕、重病等)。

Q10被管收後可以做什麼?

依第22條之5準用羈押規定請律師接見通信,並可清償或提擔保聲請釋放。

Q11民事管收 vs 行政執行管收差在哪?

本條是民事執行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另有行政管收,發動機關與程序不同。

Q12管收票 vs 拘票差在哪?

管收票限制自由送管收所,拘提票(第21條之2)僅強制到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管收票拘提傳票
法律效果限制人身自由、送管收所強制到場後即放通知到場,不限制自由
核發要件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一般通知即可
簽名要求須執行法官簽名須執行法官簽名書記官製作即可
期間上限不得逾三個月即時性

管收票

法律效果
限制人身自由、送管收所
核發要件
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
簽名要求
須執行法官簽名
期間上限
不得逾三個月

拘提

法律效果
強制到場後即放
核發要件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簽名要求
須執行法官簽名
期間上限
即時性

傳票

法律效果
通知到場,不限制自由
核發要件
一般通知即可
簽名要求
書記官製作即可
期間上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拘禁制度已廢止;最接近為間接強制(民事執行法第172條)與財產開示手續(第196條以下),無對應拘束令狀
韓國민사집행법 감치(監置) 제도 및 재산명시 절차(채무불이행자 감치)
中國民事訴訟法 妨害民事訴訟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第111條以下)
德國ZPO § 802g(Haft zur Erzwingung der Vermögensauskunft,強制財產開示之拘提令)
法國contrainte par corps 民事債務拘禁原則上已廢(1867),現僅存於刑事罰金執行
美國civil contempt / body attachment(writ of capias ad satisfaciendum,多數州已限縮)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50917 全文修正)

管收,應用管收票。   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   三、管收之理由。

  • 管收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案由名詞
(0850917 全文修正)

管收,應用管收票。   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   三、管收之理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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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22-1 條規定:「管收,應用管收票。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2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