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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22-1 條(管收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收,應用管收票。
  2. 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 三、管收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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