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之1規定管收應用管收票,須記載應管收人身分、案由、管收理由並由執行法官簽名,缺漏任一項即構成程序瑕疵。
Q · 管收票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少寫可以抗辯嗎?
要記載身分、案由、管收理由並由法官簽名,缺一即可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之1,管收票必須記載三類事項並由執行法官親自簽名: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管收之理由。任何一項缺漏或管收理由過於籠統(如僅寫「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人即可依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程序瑕疵作為最快的防禦起手式。
一張紙可以合法剝奪一個人的自由,而且不是因為犯罪,只是因為欠債。管收票就是這張紙。它是法官親自簽名的拘留令,上面必須寫清楚你是誰、案由是什麼、為什麼要管收你。少了任何一項,這張票就有瑕疵。法律要求這些格式不是為了折騰法院,而是為了保護你:每一個必填欄位都是一道門檻,逼法官在簽名之前想清楚這個人是不是真的該被關。如果你收到的管收票上連管收理由都沒寫清楚,你的律師第一件事就是拿這個程序瑕疵做文章。
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之1規範管收票之法定程式,要求以書面記載應管收人身分、案由與管收理由,並由執行法官簽名,作為民事執行中剝奪人身自由前的程序正當性控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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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是民事強制執行手段,目的是逼你履行債務,不是處罰,不會留前科,最長三個月,提供擔保或清償即可釋放;但人身自由確實受限,被送管收所。管收期間準用刑事訴訟法羈押規定,可請律師接見、通信、收受物品。
可以。第22條之1第2款要求管收票須記載管收理由。若僅寫一句「債務人不履行」而未具體說明為何認定有能力卻不還,即屬理由不備,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要。第22條之1第2款明定須記載管收理由,僅寫「不履行」可主張理由不備聲明異議。
執行法官簽發、記載身分案由與管收理由的拘束令狀,是管收的法定程式要件。
拘提是強制到場後即放,管收是限制人身自由送管收所最長三個月。
不同。管收是民事逼債手段不留前科,坐牢是刑事處罰;但都限制人身自由。
穩住→逐項核對身分案由理由與簽名→發現缺漏立即依第12條聲明異議。
委請律師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程序問題法院必須處理。
證明無履行能力或非故意不履行,或符合第22條之3免管收事由(懷孕、重病等)。
依第22條之5準用羈押規定請律師接見通信,並可清償或提擔保聲請釋放。
本條是民事執行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另有行政管收,發動機關與程序不同。
管收票限制自由送管收所,拘提票(第21條之2)僅強制到場。
| feature | 管收票 | 拘提 | 傳票 |
|---|---|---|---|
| 法律效果 | 限制人身自由、送管收所 | 強制到場後即放 | 通知到場,不限制自由 |
| 核發要件 | 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 |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 一般通知即可 |
| 簽名要求 | 須執行法官簽名 | 須執行法官簽名 | 書記官製作即可 |
| 期間上限 | 不得逾三個月 | 即時性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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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應用管收票。 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 三、管收之理由。
管收,應用管收票。 管收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 一、應管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 三、管收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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