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57 條(拍賣期日之指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查封後,執行法官應速定拍賣期日。
- 查封日至拍賣期間,至少應留七日之期間。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 前項拍賣期日不得多於一個月。但因查封物之性質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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