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12-1條,機關使用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時,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應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但如果各機關已有相關規定,則可遵從各機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 《公文程式條例》第12-1條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增訂以電子傳達方式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並增列但書規定,強化電傳公文之公信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增訂以電子傳達方式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並增列但書規定,強化電傳公文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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