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文程式條例12-1

快速跳轉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12-1條,機關使用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時,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應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但如果各機關已有相關規定,則可遵從各機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 《公文程式條例》第12-1條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20118 增訂)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增訂以電子傳達方式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並增列但書規定,強化電傳公文之公信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0118 增訂)

增訂以電子傳達方式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並增列但書規定,強化電傳公文之公信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文程式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文程式條例第 12-1 條規定:「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文程式條例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文程式條例第 1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