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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12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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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12條,應保守秘密的公文在制作、傳遞和保管方面都應當以密件處理。具體來說,這意味著這些公文需要進行特殊的處理和管理,以確保其機密性和安全性。在處理這些公文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比如使用密封的信封、專用的郵寄方式或保密文件箱來傳遞和保管公文。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應保守秘密的公文得到適當的保護,防止機密信息外洩或被未經授權的人員取得。目前公文程式條例的最新版本為中華民國的行政院于2009年12月30日公布的台灣行政院公文程式條例,該法規的出處是從中央法規網站獲得,該法條的適用範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公文制作、傳遞和保管的所有機關和單位。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610118 全文修正)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118 全文修正)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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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文程式條例第 12 條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文程式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文程式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