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12條,應保守秘密的公文在制作、傳遞和保管方面都應當以密件處理。具體來說,這意味著這些公文需要進行特殊的處理和管理,以確保其機密性和安全性。在處理這些公文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比如使用密封的信封、專用的郵寄方式或保密文件箱來傳遞和保管公文。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應保守秘密的公文得到適當的保護,防止機密信息外洩或被未經授權的人員取得。目前公文程式條例的最新版本為中華民國的行政院于2009年12月30日公布的台灣行政院公文程式條例,該法規的出處是從中央法規網站獲得,該法條的適用範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公文制作、傳遞和保管的所有機關和單位。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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