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30070298 號
要旨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人事令是否應視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視相關人事法令是否有保密義務,並由原權責機關予以核定
主旨
請釋收受之機關人事令有無違反「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一案。
說明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12 條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一般公務機密依「文書處理手冊」第51 點、第 57 點及第 72 點(三)等規定,係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各機關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密必要,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是以,先生來函影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人事令是否應視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視相關人事法令是否有保密義務,並由原權責機關予以核定。
二、至旨揭人事令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有洩露個資之嫌及副本發文疑義等節,因涉原權責機關及人事相關法令、「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業經本處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法務部等機關查復略以,本件人事令辭職事由註記,係依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75 年 5 月 12 日七十五局參字第 15124 號函:「公務員因案在其所任職之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審議懲處未決定前,可准其辭職,惟應於免職令註明辭職事由。」辦理;另該人事令說明二記載刑事案件之個人資料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偵察不公開之規定,應就具體個案情形加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