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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0645 號
要旨
關於公文電子交換透過郵局傳送之適法性問題乙案
主旨
關於公文電子交換透過郵局傳送之適法性問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九○) 會訊字第○○一八七三九號函。二 按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次依上揭規定授權所訂定之「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電子交換,係指將文件資料透過電腦系統及電信網路,予以傳遞收受者。」查本件公文電子交換透過郵局傳送係由交寄機關將公文經電子交換至郵局,由郵局確認該機關電子簽章後列印成紙本公文,再以人工郵遞方式送交收文機關、其他人民團體及民眾,並非由機關直接透過電腦系統及電信網路傳遞予收受者,核與上開辦法規定之「電子交換公文」定義不符,應屬一般紙本公文,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仍應蓋用機關印信或簽署,故該等公文如未經機關蓋印,是否具備公文書之要件及其真偽性之辨認等,均有待商榷。
三 又本件交通部郵政總局擬推行之公文傳遞業務,與一般傳統紙本公文容有不同。其構想係運昇便民服務品質,實與政府刻正推動之電子化政府目標相符。宜請 貴會建議行政院考量修正公文程式條例之可行性,俾利政府機關靈活運用公文製作並提昇行政效能。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林建宏,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