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14條的規定: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針對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法律明定自公布日施行時,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針對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2項的規定,法律的修正如明定特定生效日期之必要,應由行政院以命令定其施行日期。 根據上述的資料來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公文程式條例》自公布日起三日內生效。 - 如果該法條有修正條文,第七條的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所提供的上下文資料中沒有具體提到《公文程式條例》的修正條文第七條的施行日期是何時,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答。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鑒於文書編輯格式變革,除文書作業相關規定需配合修正外,另各機關更新公文製作及公文流程管理系統,亦需時日進行,為使公文橫書工作能同步進行,爰增訂授權行政院視相關作業之進度,訂定其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鑒於文書編輯格式變革,除文書作業相關規定需配合修正外,另各機關更新公文製作及公文流程管理系統,亦需時日進行,為使公文橫書工作能同步進行,爰增訂授權行政院視相關作業之進度,訂定其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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