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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218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函詢應受送達人已死亡,而無法送達,是否應辦理公示送達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應受送達人已死亡,而無法送達,是否應辦理公示送達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5 年 5 月 30 日府工下字第 0940226785 號函。

二、按來函所提及之協議價購行為,其法律性質經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34 次會議討論,多數學者採私法契約說,則有關需用土地人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陳述意見等書面之送達事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本部 92 年 1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20700657 號函參照)。惟 93 年 5 月 17 日修正之公文程式條例第13 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準此,自公文程式條例修正後,縱認協議價購行為之性質為私法契約,其相關公文書之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如契約相對人已死亡,自無法對其為送達(含公示送達)。惟該契約標的之相關權利義務,如不具一身專屬性而得為繼承人所繼受且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應改以其繼承人為契約相對人,再為公文書之送達。

正本

彰化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218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發布,要旨:函詢應受送達人已死亡,而無法送達,是否應辦理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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