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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21841 號
要旨
函詢應受送達人已死亡,而無法送達,是否應辦理公示送達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應受送達人已死亡,而無法送達,是否應辦理公示送達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5 年 5 月 30 日府工下字第 0940226785 號函。
二、按來函所提及之協議價購行為,其法律性質經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34 次會議討論,多數學者採私法契約說,則有關需用土地人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陳述意見等書面之送達事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本部 92 年 1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20700657 號函參照)。惟 93 年 5 月 17 日修正之公文程式條例第13 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準此,自公文程式條例修正後,縱認協議價購行為之性質為私法契約,其相關公文書之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如契約相對人已死亡,自無法對其為送達(含公示送達)。惟該契約標的之相關權利義務,如不具一身專屬性而得為繼承人所繼受且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應改以其繼承人為契約相對人,再為公文書之送達。
正本
彰化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