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行政院下設有各個部,包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等。這些部門負責管理相應領域的事務並執行行政業務。 例如,內政部負責內政事務,包括民政、地政、警政、戶政、消防等相關工作。外交部負責對外事務,主要是處理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外交關係。國防部負責國防和軍事事務,包括國軍的組織和管理。教育部負責教育相關事務,包括學校的管理和教育政策的制定等。 這些部門在執行職務時,需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行政法規,以確保行政院內部運作的規範性和效率。參考資料可以包括行政院組織法本身、相關部門的組織法規、行政院公告或相關的法律文件。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郵電部。 十一、勞動部。 十二、水利部。 十三、地政部。 十四、衛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十八、主計部。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一○、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 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理由一、審酌目前經濟部、交通部之機關名稱已可對應職掌範圍,爰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維持目前機關名稱。 二、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修正第十二款,調整設立環境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理由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郵電部。 十一、勞動部。 十二、水利部。 十三、地政部。 十四、衛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十八、主計部。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 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一、審酌目前經濟部、交通部之機關名稱已可對應職掌範圍,爰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維持目前機關名稱。 二、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修正第十二款,調整設立環境部。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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