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院組織法3

快速跳轉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行政院下設有各個部,包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等。這些部門負責管理相應領域的事務並執行行政業務。 例如,內政部負責內政事務,包括民政、地政、警政、戶政、消防等相關工作。外交部負責對外事務,主要是處理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外交關係。國防部負責國防和軍事事務,包括國軍的組織和管理。教育部負責教育相關事務,包括學校的管理和教育政策的制定等。 這些部門在執行職務時,需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行政法規,以確保行政院內部運作的規範性和效率。參考資料可以包括行政院組織法本身、相關部門的組織法規、行政院公告或相關的法律文件。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0

(0360327 制定)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郵電部。   十一、勞動部。   十二、水利部。   十三、地政部。   十四、衛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370501 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十八、主計部。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80315 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690527 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一○、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   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0990112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1228 修正)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1120411 修正)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理由一、審酌目前經濟部、交通部之機關名稱已可對應職掌範圍,爰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維持目前機關名稱。   二、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修正第十二款,調整設立環境部。

(1140107 修正)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立法理由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 名詞
(0360327 制定)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郵電部。   十一、勞動部。   十二、水利部。   十三、地政部。   十四、衛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370501 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十八、主計部。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80315 修正)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690527 修正)

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   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0990112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1228 修正)

一、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未修正。   二、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列為第十四款。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於修正條文第四條規範。

(1120411 修正)

一、審酌目前經濟部、交通部之機關名稱已可對應職掌範圍,爰修正第七款及第八款,維持目前機關名稱。   二、因應近年新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趨勢、淨零轉型目標,及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等政策重點,爰修正第十二款,調整設立環境部。

(1140107 修正)

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成立運動部,爰增訂第十五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規定:「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