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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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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2條,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這表示行政院作為中央政府機構,負責執行憲法中賦予的職權。行政院的職權包括指導、監督及協助各級行政機關,並負責國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等。具體來說,在行政院的職權範疇內,它可以向行政機關下達指示、提供諮詢和協助、審議政策方案、推動國家事務等。而行政院的職權行使則需要依據憲法規定,並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根據該項法規的精神,行政院不僅是一個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機構,同時也是中央政府在各項事務上的最高主管機關。

立法沿革 4

(0360327 制定)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均為政務委員,並得設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五人至七人,均特任。

(0361223 全文修正)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0990112 全文修正)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360327 制定)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均為政務委員,並得設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五人至七人,均特任。

(0361223 全文修正)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099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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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