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2條,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這表示行政院作為中央政府機構,負責執行憲法中賦予的職權。行政院的職權包括指導、監督及協助各級行政機關,並負責國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等。具體來說,在行政院的職權範疇內,它可以向行政機關下達指示、提供諮詢和協助、審議政策方案、推動國家事務等。而行政院的職權行使則需要依據憲法規定,並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根據該項法規的精神,行政院不僅是一個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機構,同時也是中央政府在各項事務上的最高主管機關。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均為政務委員,並得設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五人至七人,均特任。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均為政務委員,並得設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五人至七人,均特任。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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