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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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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為中央行政機關之首長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行政部次長若干人,對於行政院之營運、事務或部會之工作,綜理、指揮、監督之。」依據此條款,行政院是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機關,行政院置了政務次長和行政部次長,並負責綜理、指揮和監督行政院的運作和各部會的工作。 相關參考資料:行政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立法沿革 4

(0360327 制定)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以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組織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經濟部。   六、教育部。   七、交通部。   八、郵電部。   九、農林部。   十、社會部。   十一、糧食部。   十二、水利部。   十三、司法行政部。   十四、地政部。   十五、衛生部。   十六、資源委員會。   十七、蒙藏委員會。   十八、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0990112 全文修正)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360327 制定)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以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組織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經濟部。   六、教育部。   七、交通部。   八、郵電部。   九、農林部。   十、社會部。   十一、糧食部。   十二、水利部。   十三、司法行政部。   十四、地政部。   十五、衛生部。   十六、資源委員會。   十七、蒙藏委員會。   十八、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099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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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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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條規定:「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組織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