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行政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為中央行政機關之首長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行政部次長若干人,對於行政院之營運、事務或部會之工作,綜理、指揮、監督之。」依據此條款,行政院是中央行政機關的首長機關,行政院置了政務次長和行政部次長,並負責綜理、指揮和監督行政院的運作和各部會的工作。 相關參考資料:行政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行政院以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組織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經濟部。 六、教育部。 七、交通部。 八、郵電部。 九、農林部。 十、社會部。 十一、糧食部。 十二、水利部。 十三、司法行政部。 十四、地政部。 十五、衛生部。 十六、資源委員會。 十七、蒙藏委員會。 十八、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行政院以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組織之。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經濟部。 六、教育部。 七、交通部。 八、郵電部。 九、農林部。 十、社會部。 十一、糧食部。 十二、水利部。 十三、司法行政部。 十四、地政部。 十五、衛生部。 十六、資源委員會。 十七、蒙藏委員會。 十八、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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