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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院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4 年 01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1.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2.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2.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1.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2.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1.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