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了行政院的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並且這些政務委員是特任職位,即由行政院院長指定。第2項規定,政務委員可以兼任前一條所提及的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職位。 根據最新的相關文件來源,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的相關資料如下: - 行政院- 行政院組織法 (https://www.ey.gov.tw/Page/41B3264D9A587469/2fe87901-70a6-4b1f-b2e0-d93376b5c92a)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行政院設主計處及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主計處,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主計處及新聞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行政院設主計處及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新聞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主計處,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設主計處及新聞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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