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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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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行政院設有行政院主計總處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參與編製國家預算、財政計畫、會計統計、國有財產、國內外經濟等相關事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擬定中央公務人員人事行政相關政策、法規、規章,並協助執行相關業務。這些條文資料可參考行政院組織法的法規內容及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立法沿革 4

(0360327 制定)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事項。   二、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各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事項。   六、關於文書之收發保管等事項。   七、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八、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0361223 全文修正)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0990112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設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事項。   二、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各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事項。   六、關於文書之收發保管等事項。   七、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八、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0361223 全文修正)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0990112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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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