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行政院設有行政院主計總處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參與編製國家預算、財政計畫、會計統計、國有財產、國內外經濟等相關事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擬定中央公務人員人事行政相關政策、法規、規章,並協助執行相關業務。這些條文資料可參考行政院組織法的法規內容及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設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事項。 二、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各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事項。 六、關於文書之收發保管等事項。 七、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八、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設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事項。 二、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各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事項。 六、關於文書之收發保管等事項。 七、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八、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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