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7條,行政院設置中央銀行。這表示行政院有權設立並管理中央銀行,並負責監督和監管國家的貨幣政策和銀行業務。中央銀行的創立和運作符合銀行法和相關的法規,且在執行貨幣政策和銀行業務時受到行政院的指導和監督。 參考資料:行政院組織法 (https://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lfile/11/1101020.htm)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行政院得設置副祕書長一人,簡任,承院長之命襄助祕書長,掌理秘書處事務。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行政院得設置副祕書長一人,簡任,承院長之命襄助祕書長,掌理秘書處事務。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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