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3條的規定,行政院各職稱的官等職等以及員額,是由編制表所確定的。根據這個法條,行政院必須根據組織編制表來確定官等職等,以及每個職位需要的人數。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組織內部的職位配置明確。一個範例是,如果某一職位的編制表明確規定該職位的官等為薦任第五職等,那麼行政院在任命該職位的人員時必須確保符合這個官等要求。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
行政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四人至八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行政院設統計室,置統計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將另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員額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
行政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四人至八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行政院設統計室,置統計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將另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員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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