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2條,行政院設有秘書長一人,特任,負責總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同時也有副秘書長兩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協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此外,行政院還設有一位特任的發言人,負責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根據該條所提及的行政院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務內容,可以參考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其中也有關於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職務等級的規定。
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為處理將定事務,得於院內設立各種委員會。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二十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為處理將定事務,得於院內設立各種委員會。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二十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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