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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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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2. 2.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2條,行政院設有秘書長一人,特任,負責總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同時也有副秘書長兩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協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此外,行政院還設有一位特任的發言人,負責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根據該條所提及的行政院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務內容,可以參考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其中也有關於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職務等級的規定。

立法沿革 4

(0360327 制定)

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為處理將定事務,得於院內設立各種委員會。

(0361223 全文修正)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二十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0990112 全文修正)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為處理將定事務,得於院內設立各種委員會。

(0361223 全文修正)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二十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0990112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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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規定:「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組織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