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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2.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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