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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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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1條,行政院院長可以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參加行政院會議。具體而言,行政院院長可以邀請與會議相關的政府官員或專家學者等人出席行政院會議,以提供相關專業意見或資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會議能夠得到充分的專業支持與建議,以助於做出正確的決策。舉例來說,行政院院長可能邀請相關的部會首長或專家學者出席行政院會議,就特定議題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流。

立法沿革 4

(0360327 制定)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為審擬行政法規,設法規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派院內高級職員兼任,並置編審四人、荐任。

(0361223 全文修正)

行政院置秘書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至三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人。

(0990112 全文修正)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0360419 全文修正)

行政院為審擬行政法規,設法規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派院內高級職員兼任,並置編審四人、荐任。

(0361223 全文修正)

行政院置秘書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至三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人。

(09901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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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組織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組織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