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1條,行政院院長可以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參加行政院會議。具體而言,行政院院長可以邀請與會議相關的政府官員或專家學者等人出席行政院會議,以提供相關專業意見或資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會議能夠得到充分的專業支持與建議,以助於做出正確的決策。舉例來說,行政院院長可能邀請相關的部會首長或專家學者出席行政院會議,就特定議題進行討論與意見交流。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行政院為審擬行政法規,設法規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派院內高級職員兼任,並置編審四人、荐任。
行政院置秘書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至三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人。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行政院為審擬行政法規,設法規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派院內高級職員兼任,並置編審四人、荐任。
行政院置秘書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至三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人。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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