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0條,該條共分成兩項,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根據該條,行政院院長負責綜理行政院的業務,並指揮監督行政院所屬的機關和人員。這項法規確保行政院院長在行使職權時能夠有效地管理和監督下屬機關及人員。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組織法 - 行政院組織基準法 範例: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院長可以指示內政部長負責制定地方自治相關政策,並監督內政部屬下的地方政府執行該政策。 第二項: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根據該條,當行政院院長因事故等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行政院院長的職務。這項法規確保行政院的運作不會因為院長的缺席而受到影響,由副院長代理可以確保行政院的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組織法 - 《中華民國憲法》 範例: 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當行政院院長因病假等原因無法出席重要會議時,副院長應代理行政院院長的職務,以確保會議能夠正常進行。
秘書處置秘書十四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四十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秘書處置秘書十四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四十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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