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根據最新修正條文,行政院已公告並確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具體施行日期需參考最新公告。
行政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行政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佐理員二人至四人,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行政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行政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六人至八人,委任,佐理員二人至四人,並得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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