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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148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按財務違章漏稅案件,其經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援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由原裁定法院以裁定更正外,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七○號、院解字第三六八五號解釋參照) ,且亦不得依非常上訴請求救濟。本案既經法院裁處罰鍰確定,該裁定在未經依法撤銷或變更前,仍有其拘束力。本部調查局以本案既經法院裁定確定,在該裁定未經依法變更前,仍函請依法執行,其法律上之意見,並無不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148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按財務違章漏稅案件,其經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除有誤寫、誤算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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