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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2. 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3.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4.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5.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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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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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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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董事必定是股東 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不一定有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II 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III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IV 第三十條(總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準用無限公司,人合性質)、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性質)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V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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