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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106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且就其營業所生之訴訟,亦有訴訟能力 (參照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 。故此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問以獨資或以合夥組織經營商業,似均可准其登記為該商業之負責人。

全文內容

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且就其營業所生之訴訟,亦有訴訟能力 (參照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 。故此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問以獨資或以合夥組織經營商業,似均可准其登記為該商業之負責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民字第 106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12 月 10 日發布,要旨: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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