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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21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按遺囑見證人之消極資格,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定有明文。在遺囑上簽名之見證人,有無上開法條所列之人,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提出證明文件,俾供地政主管機關為形式審查。本件被繼承人旅外僑民林○○之代筆遺囑,其遺囑見證人五人,均為外國人或旅外僑民,其有關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前所述,似應由繼承人提出。如未提出,地政主管機關似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惟除有其他無效之原因外,仍不得以未提出見證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即謂該代筆遺囑為無效。

全文內容

按遺囑見證人之消極資格,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定有明文。在遺囑上簽名之見證人,有無上開法條所列之人,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提出證明文件,俾供地政主管機關為形式審查。本件被繼承人旅外僑民林○○之代筆遺囑,其遺囑見證人五人,均為外國人或旅外僑民,其有關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前所述,似應由繼承人提出。如未提出,地政主管機關似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惟除有其他無效之原因外,仍不得以未提出見證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即謂該代筆遺囑為無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121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6 月 29 日發布,要旨:按遺囑見證人之消極資格,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定有明文。在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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