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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17936 號
要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立法意旨固在使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領後,與其生父間發生視為婚生子女之關係。惟若非婚生子女生母之受胎,係在與其生父以外之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之規定,其生父即不得遽予認領。本件林○○君得否認領其非婚生子,須以該非婚生子生母之婚姻狀況為據,於該生母婚姻狀況未查明前,似尚不宜認領。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立法意旨固在使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領後,與其生父間發生視為婚生子女之關係。惟若非婚生子女生母之受胎,係在與其生父以外之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之規定,其生父即不得遽予認領。本件林○○君得否認領其非婚生子,須以該非婚生子生母之婚姻狀況為據,於該生母婚姻狀況未查明前,似尚不宜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