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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54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查本件胡○統係於六十五年四月七日因車禍死亡,其口授遺囑所載日期則係在因車禍死亡一月餘前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作成,核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之情形不符。是本件胡○統之口授遺囑似屬無效,其以該遺囑所為收養行為亦難認為有效。

全文內容

本件胡美統係於六十五年四月七日因車禍死亡,其口授遺囑所載日期則係在因車禍死亡一月餘前之六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作成,核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之情形不符,是本件古美統之口授遺囑似屬無效,其以該遺囑所為收養行為亦難認為有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54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7 月 07 日發布,要旨:查本件胡○統係於六十五年四月七日因車禍死亡,其口授遺囑所載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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