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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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59條之1賦予不動產登記推定力與公信力,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完成過戶後,其所有權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
Q · 買到的房子原本登記有瑕疵,我會不會被討回去?
保得住,前提是你善意且已完成過戶登記
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二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完成物權變動登記者,其取得的效力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三個要件要齊:你是善意(不知道、也沒有重大過失不知道登記有問題)、取得是透過買賣等法律行為、且已完成過戶登記。三者齊備,原本的登記縱有瑕疵也無法推翻你的所有權;真正的權利人只能轉向造假者請求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你買了一間房,完成過戶登記,住得好好的。三年後有人拿出一疊文件說「這房子本來是我的,當年是被騙去登記的,現在我要討回來」。你慌了嗎?在 98 年這條法律增訂之前,你可能真的要還。但這條現在保護你:只要你當初是「善意」的(不知道也沒理由知道登記有問題),而且已經完成過戶登記,就算原本的登記真的有瑕疵,你的所有權也不會被推翻。這叫「登記的公信力」。第一項更基本:只要登記寫你是權利人,法律就「推定」你有這個權利,不用你自己證明。要翻這個推定,對方得拿出更強的證據。這兩句看起來抽象,但它們是台灣不動產交易能夠順暢進行的根基。沒有這條,每一次買房都要把對方的祖宗八代查一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不動產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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