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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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1byl
6 months ago
理工科系
不動產善意取得
minnie10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1️⃣不動產經登記是否有效?
➡️ 推定
2️⃣法律行為➕無權處分
➡️想到
[ 善意受讓 ]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II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受讓),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第三人:
1.相信公示外觀
2.信賴值得保護(善意)
3.透過法律行為取得
4.前手無權處分(§118)
ruby30125029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法律行為+無權處分➡️善意受讓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再適用土地法43條
後法優於前法
master888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推定力:
登記名義人為「權利人」
推定其「適法有其權利」
公信力:
縱讓與人為無權處分,對交易之善意第三者而言,不影響其不動產物權之取得,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於當事人間無適用餘地
759-1 + 土43 即善意取得,有絕對效力
siriss07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土地法第 43 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