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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

  1. 1.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2. 2.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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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59條之1賦予不動產登記推定力與公信力,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完成過戶後,其所有權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

Q · 買到的房子原本登記有瑕疵,我會不會被討回去?

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二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完成物權變動登記者,其取得的效力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三個要件要齊:你是善意(不知道、也沒有重大過失不知道登記有問題)、取得是透過買賣等法律行為、且已完成過戶登記。三者齊備,原本的登記縱有瑕疵也無法推翻你的所有權;真正的權利人只能轉向造假者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間房,完成過戶登記,住得好好的。三年後有人拿出一疊文件說「這房子本來是我的,當年是被騙去登記的,現在我要討回來」。你慌了嗎?在 98 年這條法律增訂之前,你可能真的要還。但這條現在保護你:只要你當初是「善意」的(不知道也沒理由知道登記有問題),而且已經完成過戶登記,就算原本的登記真的有瑕疵,你的所有權也不會被推翻。這叫「登記的公信力」。第一項更基本:只要登記寫你是權利人,法律就「推定」你有這個權利,不用你自己證明。要翻這個推定,對方得拿出更強的證據。這兩句看起來抽象,但它們是台灣不動產交易能夠順暢進行的根基。沒有這條,每一次買房都要把對方的祖宗八代查一遍。

法律定性

民法第759條之1為不動產登記效力的核心規範,分兩層:第一項「推定力」,登記名義人推定為適法權利人,欲推翻須由對造舉反證;第二項「公信力」,信賴登記而依法律行為完成物權變動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其取得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構成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制度基石。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759條之1是什麼?

98年增訂的不動產登記效力條文,第一項給登記「推定力」、第二項給善意第三人「公信力」保護,是房屋買賣交易安全的法源基礎。

Q2什麼是登記公信力?

信賴登記謄本記載而完成交易過戶的善意第三人,縱使原登記有瑕疵,其取得的物權仍受保護不被推翻,風險改由造假者與原權利人承擔。

Q3登記在我名下房子就絕對是我的嗎?

不是。第一項只是「推定」,真正權利人仍可用借名契約、金流、偽造文書等更強證據聲請塗銷登記翻轉。

Q4買到問題房一定要還嗎?

不一定。只要你善意、透過法律行為取得、且已完成過戶登記,依第二項你不用還,房子保得住。

Q5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交屋前調最新第二類謄本、保留合理價金的匯款紀錄、透過正規仲介或地政士,這三件是日後證明善意的鐵三角。

Q6真正權利人發現登記被篡改該怎麼辦?

立刻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凍結登記,搶在善意第三人完成過戶前攔住,否則房子拿不回來,只能向造假者求償。

Q7法拍屋有公信力保護嗎?

有,而且更強。法拍是法院主導的公開程序,買家善意地位幾乎無可質疑,但公信力只保所有權,點交、瑕疵擔保要另外注意。

Q8借名登記的房子被擅自賣掉怎麼辦?

若買家是善意第三人,房子回不來,真正出資人只能向背信的登記名義人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借名契約與金流證據要事先保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一項(推定力)第二項(公信力)
條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善意第三人變動效力不受原登記不實影響
保護對象登記名義人本人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
效力強度可被反證推翻(推定)完成登記後不被推翻(確定保護)
翻轉方式對造舉更強證據聲請塗銷登記無法翻轉,原權利人僅能向造假者求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177条(不動産物権変動の対抗要件)/民法94条2項類推適用(日本は不動産登記に公信力を認めず、判例法理で善意の第三者を保護)
🇰🇷 韓國민법 제186조(부동산물권변동의 등기)— 단 한국도 부동산등기의 공신력을 인정하지 않음
🇨🇳 中國民法典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推定效力)+ 第311条(善意取得)
🇩🇪 德國BGB § 891(Vermutung der Richtigkeit des Grundbuchs)+ § 892(öffentlicher Glaube des Grundbuchs)
🇺🇸 美國Recording Acts(race/notice/race-notice)+ bona fide purchaser doctrine;一部州 Torrens system 之 registered title 採登記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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