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6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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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60條已於98年刪除,原「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的規定移列至第758條第2項,規則未變僅條號改變。
Q · 民法第760條寫「刪除」是什麼意思?規則還在嗎?
民法第760條已於民國98年修法刪除,但它原本的規定沒有消失。原條文「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被併入民法第758條第2項,與登記生效要件合併規定。對你而言,買賣房地、設定抵押仍須做成書面並完成登記;查到舊判決寫「違反民法第760條」時,對應現行第758條第2項即可。
白話解讀
你翻到民法第 760 條,看到「(刪除)」三個字,可能會愣一下: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意思是這條曾經存在,但民國 98 年修法時被拿掉了。原本它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你買賣房地、設定抵押都必須寫成書面才算數。這條沒有消失,它搬家了。現在這個規則寫在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立法者認為把「登記」和「書面」兩個要件放在同一條比較清楚,所以把 760 條併進去。對你來說實務意義就是:如果你看到舊判決、舊書籍引用民法第 760 條,你要知道它講的就是現在的 758 條第 2 項,規則本身沒變,只是條號換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760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規範。其原內容「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於民國98年物權編修正時移列至第758條第2項,與登記生效要件合併。本條現行功能為條號移列的歷史指引,規範實質仍存續於第75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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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760條寫「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本條於民國98年修法時被拿掉,但原規定未廢止,已移列至民法第758條第2項。
Q2民法760條刪除後,不動產買賣還要書面嗎?▾
要。原書面要件移到第758條第2項,買賣、設定不動產物權仍須做成書面並完成登記。
Q3舊判決寫違反民法第760條,現在要看哪一條?▾
對應現行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則內容相同,僅條號移列。
Q4為什麼要把民法760條併進758條?▾
因不動產物權變動有登記與書面兩個要件,立法者將兩者集中於第758條,使體系更清晰。
Q5民法758條第2項規定什麼?▾
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移轉或設定者,其變動之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承接原第760條內容。
Q6看到「刪除」條文是不是直接跳過就好?▾
不一定。多數刪除條文的規則是被併入他條,查舊資料時須追蹤規則現址,否則會誤判規則廢止。
Q7民法760條的刪除影響現有契約效力嗎?▾
不影響。規範實質續存於第758條第2項,書面與登記要件未改變。
Q8哪裡可以查民法760條的修法沿革?▾
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pcode B0000001)的法規沿革頁,查民國98年物權編修正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760 | current_article_758_2 |
|---|---|---|
| 條號狀態 | 已刪除(民國98年) | 現行有效 |
| 規範內容 |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承接相同要件) |
| 體系位置 | 書面要件獨立成條 | 與登記生效要件合併於同一條 |
| 引用方式 | 舊判決、舊論著沿用 | 現行有效法源,新案件應引用此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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