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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法 第 760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60條已於98年刪除,原「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的規定移列至第758條第2項,規則未變僅條號改變。

Q · 民法第760條寫「刪除」是什麼意思?規則還在嗎?

民法第760條已於民國98年修法刪除,但它原本的規定沒有消失。原條文「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被併入民法第758條第2項,與登記生效要件合併規定。對你而言,買賣房地、設定抵押仍須做成書面並完成登記;查到舊判決寫「違反民法第760條」時,對應現行第758條第2項即可。

白話解讀

你翻到民法第 760 條,看到「(刪除)」三個字,可能會愣一下: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意思是這條曾經存在,但民國 98 年修法時被拿掉了。原本它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你買賣房地、設定抵押都必須寫成書面才算數。這條沒有消失,它搬家了。現在這個規則寫在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立法者認為把「登記」和「書面」兩個要件放在同一條比較清楚,所以把 760 條併進去。對你來說實務意義就是:如果你看到舊判決、舊書籍引用民法第 760 條,你要知道它講的就是現在的 758 條第 2 項,規則本身沒變,只是條號換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760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規範。其原內容「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於民國98年物權編修正時移列至第758條第2項,與登記生效要件合併。本條現行功能為條號移列的歷史指引,規範實質仍存續於第758條第2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760條寫「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本條於民國98年修法時被拿掉,但原規定未廢止,已移列至民法第758條第2項。

Q2民法760條刪除後,不動產買賣還要書面嗎?

要。原書面要件移到第758條第2項,買賣、設定不動產物權仍須做成書面並完成登記。

Q3舊判決寫違反民法第760條,現在要看哪一條?

對應現行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則內容相同,僅條號移列。

Q4為什麼要把民法760條併進758條?

因不動產物權變動有登記與書面兩個要件,立法者將兩者集中於第758條,使體系更清晰。

Q5民法758條第2項規定什麼?

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移轉或設定者,其變動之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承接原第760條內容。

Q6看到「刪除」條文是不是直接跳過就好?

不一定。多數刪除條文的規則是被併入他條,查舊資料時須追蹤規則現址,否則會誤判規則廢止。

Q7民法760條的刪除影響現有契約效力嗎?

不影響。規範實質續存於第758條第2項,書面與登記要件未改變。

Q8哪裡可以查民法760條的修法沿革?

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pcode B0000001)的法規沿革頁,查民國98年物權編修正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article_760current_article_758_2
條號狀態已刪除(民國98年)現行有效
規範內容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承接相同要件)
體系位置書面要件獨立成條與登記生效要件合併於同一條
引用方式舊判決、舊論著沿用現行有效法源,新案件應引用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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