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60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60條已於98年刪除,原「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的規定移列至第758條第2項,規則未變僅條號改變。
Q · 民法第760條寫「刪除」是什麼意思?規則還在嗎?
民法第760條已於民國98年修法刪除,但它原本的規定沒有消失。原條文「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被併入民法第758條第2項,與登記生效要件合併規定。對你而言,買賣房地、設定抵押仍須做成書面並完成登記;查到舊判決寫「違反民法第760條」時,對應現行第758條第2項即可。
白話解讀
你翻到民法第 760 條,看到「(刪除)」三個字,可能會愣一下: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意思是這條曾經存在,但民國 98 年修法時被拿掉了。原本它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你買賣房地、設定抵押都必須寫成書面才算數。這條沒有消失,它搬家了。現在這個規則寫在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立法者認為把「登記」和「書面」兩個要件放在同一條比較清楚,所以把 760 條併進去。對你來說實務意義就是:如果你看到舊判決、舊書籍引用民法第 760 條,你要知道它講的就是現在的 758 條第 2 項,規則本身沒變,只是條號換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760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規範。其原內容「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於民國98年物權編修正時移列至第758條第2項,與登記生效要件合併。本條現行功能為條號移列的歷史指引,規範實質仍存續於第75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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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760條寫「刪除」,代表不動產買賣不用書面了嗎?▾
不是。原本760條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民國98年修法時併入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則本身完全沒改變。你買房、設定抵押,仍然必須做成書面,而且還要登記才生效力。看到刪除條文先別以為規則廢了,多數情況是搬去別條。
Q2為什麼立法者要把這條併進第758條?▾
因為不動產物權變動有兩個要件:登記(第758條第1項)和書面(原第760條)。兩個要件原本分在不同條,常被誤解為兩個獨立問題。民國98年修法把書面要件搬進第758條第2項,讓讀者一眼看到登記加書面是同一件事的兩面。這是體系整理,不是規範變動。
Q3舊判決寫違反民法第760條,現在要看哪一條?▾
對應現行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則內容相同,僅條號移列。處理民國98年以前簽訂、現在才爆發的不動產糾紛時,事發時的法源是舊第760條,但其規範現址為第758條第2項,兩者實質一致。
Q4民法760條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本條於民國98年被移除,但原規定未廢止,已移列至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則內容不變。
Q5民法760條和現行758條第2項差在哪?▾
規範內容相同,差別只在條號與體系位置。758條第2項把書面要件與登記要件合併於同一條。
Q6什麼是不動產物權的書面要件?▾
指不動產所有權或他物權依法律行為移轉、設定時,其契約須做成書面始生效力,現規定於第758條第2項。
Q7刪除條文和廢止法律差在哪?▾
刪除條文的規範常被併入他條而續存;整部法律廢止才是規則真正失效。本條屬前者。
Q8查到民法760條怎麼找現行規定?▾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沿革,或直接對應第758條第2項,即為原760條的現行規範。
Q9舊判決引用760條怎麼換算成現行條號?▾
將「民法第760條」對應為「民法第758條第2項」,內容一致,書狀引用時可並列標註以利法院辨識。
Q10辦不動產移轉怎麼符合書面要件?▾
依第758條第2項做成書面契約(如買賣、設定契約書),並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登記完成始生物權效力。
Q11怎麼確認某條文是被刪除還是被廢止?▾
看法規沿革的修法理由:寫「移列第N條」是併入續存,寫「刪除(不再規定)」才是規則消滅。
Q12民法760條 vs 758條第1項差在哪?▾
原760條(現758條第2項)管書面要件,758條第1項管登記生效要件,兩者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兩個並立關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760 | current_article_758_2 |
|---|---|---|
| 條號狀態 | 已刪除(民國98年) | 現行有效 |
| 規範內容 |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承接相同要件) |
| 體系位置 | 書面要件獨立成條 | 與登記生效要件合併於同一條 |
| 引用方式 | 舊判決、舊論著沿用 | 現行有效法源,新案件應引用此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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