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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6766 號
要旨
民法第 760 條規定意旨在於使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有明確之依據,以示慎重,並避免爭執,故該條所稱之書面,原僅須其載明當事人間有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具備一定之格式為必要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七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其意旨在於使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有明確之依據,以示慎重,並避免爭執,故該條所稱之書面,原僅須其載明當事人間有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具備一定之格式為必要,惟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三條既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該移轉或設定契約之格式及尺幅,自應依其規定辦理。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因增加擔保物,同時增加債權金額或變更債務人者,得否以土地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作為抵押權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原因證明文件乙節,仍以依規定之格式辦理為宜。如認有簡化格式之必要,貴部 (內政部) 可基於主管機關之立場,於不損害關係人權益及符合法律規定之前提下,循修改格式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