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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34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按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得按其限度就債權人之權利,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依此規定,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共有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為清償債務者,其債權於代為清償之限度內移轉於代為清償債務之共有人。又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可知從屬於該債權之抵押權,於此情形亦依法律規定隨同移轉。又抵押權之移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仍應立抵押權移轉契約書,由債權人與代為清償之共有人會同申辦登記,因該抵押權之移轉,並非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登記之範圍,故應依同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本件陳○○琴為擔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銀行貸款之債務,提供竹北市竹義段三一四號等九宗土地設定抵押權,因借款積欠未償而由擔保物之其他共有人謝○○、鄭○○真向臺灣銀行代為清償部分債務,依前所述,應由臺灣銀行及代為清償人謝○○、鄭○○真訂立抵押權移轉契約,並由雙方會同申辦抵押移轉登記。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得按其限度就債權人之權利,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依此規定,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共有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為清償債務者,其債權於代為清償之限度內移轉於代為清償債務之共有人。又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可知從屬於該債權之抵押權,於此情形亦依法律規定隨同移轉。又抵押權之移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仍應立抵押權移轉契約書,由債權人與代為清償之共有人會同申辦登記,因該抵押權之移轉,並非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登記之範圍,故應依同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本件陳○○琴為擔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銀行貸款之債務,提供竹北市竹義段三一四號等九宗土地設定抵押權,因借款積欠未償而由擔保物之其他共有人謝○○、鄭○○真向臺灣銀行代為清償部分債務,依前所述,應由臺灣銀行及代為清償人謝○○、鄭○○真訂立抵押權移轉契約,並由雙方會同申辦抵押移轉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134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按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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