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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2045 號
要旨
中山高速公路拓寬工程,穿越使用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上空,無償設定地上權
主旨
關於中山高速公路拓寬工程,穿越使用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上空,無償設定地上權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總 (八十一) 字第○四五二三六號函。
二 查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所謂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牆垣,足以避風雨供人起居出入之構造物而言 (參照建築法第四條、最高法院六十三年第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 ) ,所謂其他工作物,指建築物以外,在土地上空、地表與地下之一切設備而言。又地上權之設定,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惟應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七七九號判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第七百五十八條) 。本件有關中山高速公路汐止五股段拓寬工程,擬採取高架方式穿越某股份有限公司工廠之部分土地上空,所興建之高架橋樑乃屬首揭條文所稱「其他工作物」之一種,其無償使用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上空,自有前開相關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