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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17602 號
要旨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本件我國女子之非婚生子被其具有日本國籍之生父認領前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其生父之認領即須依照認領時中華民國民法及日本國法律有關認領成立要件之規定。至於戶政機關認定認領是否有效成立,似應以當事人提出符合認領時我國及日本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律規定之文書為必要。
全文內容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本件我國女子之非婚生子被其具有日本國籍之生父認領前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其生父之認領即須依照認領時中華民國民法及日本國法律有關認領成立要件之規定。至於戶政機關認定認領是否有效成立,似應以當事人提出符合認領時我國及日本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律規定之文書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