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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7985 號
要旨
關於我國人欲認領緬甸國籍之非婚生子女乙節,其認領成立要件須符合我國法律及緬甸國法律之規定,始為有效,若僅具備一方當事人本國法所定之要件,其認領仍不能有效成立
主旨
關於許○○先生認領緬甸國人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5 月 14 日台內戶字第 0970073404 號函。
二、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其立法原意乃以認領係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身份關係,其結果影響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雙方之權義甚鉅,不能僅適用一方當事人之本國法,因而規定認領成立要件,應依各該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以期雙方之利益,可以兼顧(前司法行政部 63 年 1 月16 日(63)台函民字第 00458 號函參照)。準此,來函所述我國人欲認領緬甸國籍之非婚生子女乙節,其認領成立要件須符合我國法律及緬甸國法律之規定,始為有效。若僅具備一方當事人本國法所定之要件,而欠缺他方當事人本國法所定之要件者,其認領仍不能有效成立。
三、另來函所述外交部 97 年 4 月 16 日部授領三字第 0975101768 號函詢本部有關我國人與緬甸籍人士結婚疑義乙案,本部業以 97 年 5月 26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18605 號函釋復外交部在案,檢附本部上開函影本 1 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