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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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智慧財產權的涉外侵權,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職務上完成之智財歸屬,則依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Q · 我的台灣作品在國外被盜用,要用哪一國的法律告?
依保護地法,在哪一國主張保護就用那一國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一項,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應受保護地」之法律。你在德國被盜版就依德國法、在美國被侵權就依美國法判斷權利範圍與賠償,台灣的登記不會自動讓你在外國勝訴。實務上權利人可在多個可主張保護的國家之間,選擇賠償標準、舉證難度最有利者起訴,這個「選擇保護地」本身就是策略空間。
白話解讀
你在台灣寫了一首歌、申請了一個專利、創了一個品牌,這些東西理論上全世界都能用、全世界都可能被侵權。問題來了:別人在德國盜版你的歌、在巴西仿冒你的商標,要用哪一國的法律告對方?這條給了一個直覺但很多人沒想清楚的答案:你在哪裡主張權利、要求保護,就用那裡的法律。德國發生的侵權用德國法,巴西的用巴西法。這叫「保護國法」原則。第二項則處理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員工在上班時間做出的智慧財產(寫程式、設計 logo、發明專利),到底屬於公司還是員工?這個歸屬問題不依保護地法,而是依僱傭契約本身應適用的法律。所以一份跨國僱傭合約裡,沒寫清楚「準據法」這一條,未來可能直接決定你的公司有沒有產品專利。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為智慧財產權的涉外準據法規範,採「保護國法」原則: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其成立、效力、侵害判斷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歸屬則例外依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兼顧屬地保護與當事人意思自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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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著作權在台灣登記了,在美國被盜用我可以直接告嗎?
可以告,但要按美國法律處理。依本條第一項,著作權在哪裡受保護就依哪裡的法律。你在台灣的登記在美國不會被當成判定權利存在的依據(雖然伯恩公約讓美國承認你的著作權自動成立),但侵權判斷、合理使用範圍、賠償計算全部依美國著作權法。內行人提示:美國對著作權登記與侵權訴訟有特殊規定,正式起訴前向美國著作權局完成登記,會大幅提升你的勝訴與賠償機會。
Q2我是員工,下班時間用公司電腦寫的東西算誰的?
看你的僱傭契約準據法,再依該法判斷職務著作的範圍。台灣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歸雇主(另有約定者從約定),但「職務上完成」的判斷各國標準不同。內行人提示:使用公司設備不必然等於職務著作,關鍵是是否為履行職務;建議在合約中明確列舉個人創作條款自我保護。
Q3跨國接案合約沒寫準據法會怎樣?
依本條第二項,職務智慧財產的歸屬依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若合約沒寫準據法,要按國際私法的其他規則(如關係最切)判斷該適用哪國法,過程冗長、結果不可預期。內行人提示:跨國合約中準據法條款是法律人眼裡僅次於價金條款的關鍵,寫一行「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可避免日後多數法律地點爭議。
Q4台灣著作權國外受保護嗎?
透過伯恩公約多國相互承認著作權自動成立,但保護程度、侵權判斷、賠償計算全依各該國法律,這就是保護地法原則。
Q5保護地法和契約準據法差在哪?
第一項侵權與效力依「應受保護地」之法律;第二項職務創作歸屬依「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連結因素完全不同。
Q6什麼是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指權利人主張權利、要求保護的那一國的法律,不是侵權發生地、也不是權利人所在地。
Q7涉外智財侵權和一般涉外侵權(§25)差在哪?
智財侵權依本條保護地法;一般涉外侵權依第 25 條侵權行為地法,兩條準據法規則分流。
Q8跨國智財被侵權怎麼告?
確認侵權發生國(保護地)→ 取得當地律師對保護範圍意見 → 比較多國賠償與舉證 → 蒐證 → 於最有利保護地起訴。
Q9怎麼確認職務創作算公司還是員工?
先看僱傭契約準據法寫哪國,再依該國職務創作歸屬規則判斷;合約沒寫準據法則循關係最切原則。
Q10跨國訴訟智財成本怎麼估?
保護地律師費、當地裁判費、翻譯與鑑定費依各國不同,跨國 IP 訴訟成本極高,宜盡早評估和解。
Q11怎麼在合約裡保護自己的智財歸屬?
明確寫準據法條款(指定對你最有利的國家)+ 列舉智財轉讓與個人創作條款,避免日後歸屬爭議。
Q12保護地法 vs 權利人所在地法哪個適用?
適用保護地法,不是權利人所在地法。權利人可在多個可主張保護地之間選擇最有利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第一項(保護地法) | 第二項(契約準據法) |
|---|---|---|
| 適用對象 | 一般智慧財產權的成立、效力、侵害判斷 | 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智財的權利歸屬 |
| 連結因素 | 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lex loci protectionis) | 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自治) |
| 策略空間 | 權利人可選擇最有利的保護地起訴 | 雙方可於合約中指定最有利的準據法國 |
| 常見爭議源 | 誤以為台灣登記全球通用 | 跨國僱傭/外包合約漏寫準據法 |
第一項(保護地法)
- 適用對象
- 一般智慧財產權的成立、效力、侵害判斷
- 連結因素
- 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lex loci protectionis)
- 策略空間
- 權利人可選擇最有利的保護地起訴
- 常見爭議源
- 誤以為台灣登記全球通用
第二項(契約準據法)
- 適用對象
- 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智財的權利歸屬
- 連結因素
- 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自治)
- 策略空間
- 雙方可於合約中指定最有利的準據法國
- 常見爭議源
- 跨國僱傭/外包合約漏寫準據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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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90430 全文修正)
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智慧財產權,無論在內國應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等,或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均係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之權利,其於各國領域內所受之保護,原則上亦應以各該國之法律為準。爰參考義大利國際私法第五十四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等立法例之精神,規定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其成立及效力應依權利主張者認其權利應受保護之地之法律,俾使智慧財產權之種類、內容、存續期間、取得、喪失及變更等,均依同一法律決定。該法律係依主張權利者之主張而定,並不當然為法院所在國之法律,即當事人主張其依某國法律有應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者,即應依該國法律確定其是否有該權利。例如甲主張乙在A 國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乙抗辯甲在A 國無該權利,則我國法院應適用A 國法律,而非我國法律,以解決在A 國應否保護及如何保護之問題;如甲依我國法律取得智慧財產權,乙在A 國有疑似侵害其權利之行為,則我國法院應依A 國法決定甲在A 國有無權利之問題。 三、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問題固與該權利之發生或成立密切相關,同時亦涉及當事人於該僱傭契約內之約定,惟就其法律適用問題而言,則與該僱傭契約之準據法關係較密切。爰明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 受僱人名詞
- 僱傭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智慧財產權,無論在內國應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等,或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均係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之權利,其於各國領域內所受之保護,原則上亦應以各該國之法律為準。爰參考義大利國際私法第五十四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等立法例之精神,規定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其成立及效力應依權利主張者認其權利應受保護之地之法律,俾使智慧財產權之種類、內容、存續期間、取得、喪失及變更等,均依同一法律決定。該法律係依主張權利者之主張而定,並不當然為法院所在國之法律,即當事人主張其依某國法律有應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者,即應依該國法律確定其是否有該權利。例如甲主張乙在A 國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乙抗辯甲在A 國無該權利,則我國法院應適用A 國法律,而非我國法律,以解決在A 國應否保護及如何保護之問題;如甲依我國法律取得智慧財產權,乙在A 國有疑似侵害其權利之行為,則我國法院應依A 國法決定甲在A 國有無權利之問題。 三、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問題固與該權利之發生或成立密切相關,同時亦涉及當事人於該僱傭契約內之約定,惟就其法律適用問題而言,則與該僱傭契約之準據法關係較密切。爰明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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