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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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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2. 2.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智慧財產權的涉外侵權,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職務上完成之智財歸屬,則依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Q · 我的台灣作品在國外被盜用,要用哪一國的法律告?

依保護地法,在哪一國主張保護就用那一國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第一項,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應受保護地」之法律。你在德國被盜版就依德國法、在美國被侵權就依美國法判斷權利範圍與賠償,台灣的登記不會自動讓你在外國勝訴。實務上權利人可在多個可主張保護的國家之間,選擇賠償標準、舉證難度最有利者起訴,這個「選擇保護地」本身就是策略空間。

白話解讀

你在台灣寫了一首歌、申請了一個專利、創了一個品牌,這些東西理論上全世界都能用、全世界都可能被侵權。問題來了:別人在德國盜版你的歌、在巴西仿冒你的商標,要用哪一國的法律告對方?這條給了一個直覺但很多人沒想清楚的答案:你在哪裡主張權利、要求保護,就用那裡的法律。德國發生的侵權用德國法,巴西的用巴西法。這叫「保護國法」原則。第二項則處理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員工在上班時間做出的智慧財產(寫程式、設計 logo、發明專利),到底屬於公司還是員工?這個歸屬問題不依保護地法,而是依僱傭契約本身應適用的法律。所以一份跨國僱傭合約裡,沒寫清楚「準據法」這一條,未來可能直接決定你的公司有沒有產品專利。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為智慧財產權的涉外準據法規範,採「保護國法」原則: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其成立、效力、侵害判斷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歸屬則例外依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兼顧屬地保護與當事人意思自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著作權在台灣登記了,在美國被盜用我可以直接告嗎?

可以告,但要按美國法律處理。依本條第一項,著作權在哪裡受保護就依哪裡的法律。你在台灣的登記在美國不會被當成判定權利存在的依據(雖然伯恩公約讓美國承認你的著作權自動成立),但侵權判斷、合理使用範圍、賠償計算全部依美國著作權法。內行人提示:美國對著作權登記與侵權訴訟有特殊規定,正式起訴前向美國著作權局完成登記,會大幅提升你的勝訴與賠償機會。

Q2我是員工,下班時間用公司電腦寫的東西算誰的?

看你的僱傭契約準據法,再依該法判斷職務著作的範圍。台灣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歸雇主(另有約定者從約定),但「職務上完成」的判斷各國標準不同。內行人提示:使用公司設備不必然等於職務著作,關鍵是是否為履行職務;建議在合約中明確列舉個人創作條款自我保護。

Q3跨國接案合約沒寫準據法會怎樣?

依本條第二項,職務智慧財產的歸屬依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若合約沒寫準據法,要按國際私法的其他規則(如關係最切)判斷該適用哪國法,過程冗長、結果不可預期。內行人提示:跨國合約中準據法條款是法律人眼裡僅次於價金條款的關鍵,寫一行「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可避免日後多數法律地點爭議。

Q4台灣著作權國外受保護嗎?

透過伯恩公約多國相互承認著作權自動成立,但保護程度、侵權判斷、賠償計算全依各該國法律,這就是保護地法原則。

Q5保護地法和契約準據法差在哪?

第一項侵權與效力依「應受保護地」之法律;第二項職務創作歸屬依「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連結因素完全不同。

Q6什麼是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指權利人主張權利、要求保護的那一國的法律,不是侵權發生地、也不是權利人所在地。

Q7涉外智財侵權和一般涉外侵權(§25)差在哪?

智財侵權依本條保護地法;一般涉外侵權依第 25 條侵權行為地法,兩條準據法規則分流。

Q8跨國智財被侵權怎麼告?

確認侵權發生國(保護地)→ 取得當地律師對保護範圍意見 → 比較多國賠償與舉證 → 蒐證 → 於最有利保護地起訴。

Q9怎麼確認職務創作算公司還是員工?

先看僱傭契約準據法寫哪國,再依該國職務創作歸屬規則判斷;合約沒寫準據法則循關係最切原則。

Q10跨國訴訟智財成本怎麼估?

保護地律師費、當地裁判費、翻譯與鑑定費依各國不同,跨國 IP 訴訟成本極高,宜盡早評估和解。

Q11怎麼在合約裡保護自己的智財歸屬?

明確寫準據法條款(指定對你最有利的國家)+ 列舉智財轉讓與個人創作條款,避免日後歸屬爭議。

Q12保護地法 vs 權利人所在地法哪個適用?

適用保護地法,不是權利人所在地法。權利人可在多個可主張保護地之間選擇最有利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一項(保護地法)第二項(契約準據法)
適用對象一般智慧財產權的成立、效力、侵害判斷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智財的權利歸屬
連結因素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lex loci protectionis)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自治)
策略空間權利人可選擇最有利的保護地起訴雙方可於合約中指定最有利的準據法國
常見爭議源誤以為台灣登記全球通用跨國僱傭/外包合約漏寫準據法

第一項(保護地法)

適用對象
一般智慧財產權的成立、效力、侵害判斷
連結因素
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lex loci protectionis)
策略空間
權利人可選擇最有利的保護地起訴
常見爭議源
誤以為台灣登記全球通用

第二項(契約準據法)

適用對象
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智財的權利歸屬
連結因素
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自治)
策略空間
雙方可於合約中指定最有利的準據法國
常見爭議源
跨國僱傭/外包合約漏寫準據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知的財産権の準拠法に明文規定なし、判例・通説上「保護国法」主義/職務発明は契約準拠法による)
韓國국제사법 제40조(지식재산권의 보호 — 침해지법/보호국법주의)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8–50条(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内容依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侵权可在侵权后协议选择法院地法)
德國Rom-II-Verordnung (EG) Nr. 864/2007, Art. 8(Verletzung von Rechten des geistigen Eigentums — Recht des Schutzlandes)
法國Règlement Rome II (CE) n° 864/2007, art. 8(atteinte aux droits de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 loi du pays pour lequel la protection est revendiquée)
美國Territoriality-Prinzip / lex loci protectionis(無單一成文衝突法,Restatement (Second) Conflict of Laws §222 類推 + 判例如 Itar-Tass Russian News Agency v. Russian Kuri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90430 全文修正)

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智慧財產權,無論在內國應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等,或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均係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之權利,其於各國領域內所受之保護,原則上亦應以各該國之法律為準。爰參考義大利國際私法第五十四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等立法例之精神,規定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其成立及效力應依權利主張者認其權利應受保護之地之法律,俾使智慧財產權之種類、內容、存續期間、取得、喪失及變更等,均依同一法律決定。該法律係依主張權利者之主張而定,並不當然為法院所在國之法律,即當事人主張其依某國法律有應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者,即應依該國法律確定其是否有該權利。例如甲主張乙在A 國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乙抗辯甲在A 國無該權利,則我國法院應適用A 國法律,而非我國法律,以解決在A 國應否保護及如何保護之問題;如甲依我國法律取得智慧財產權,乙在A 國有疑似侵害其權利之行為,則我國法院應依A 國法決定甲在A 國有無權利之問題。   三、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問題固與該權利之發生或成立密切相關,同時亦涉及當事人於該僱傭契約內之約定,惟就其法律適用問題而言,則與該僱傭契約之準據法關係較密切。爰明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 受僱人名詞
  • 僱傭名詞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智慧財產權,無論在內國應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等,或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均係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之權利,其於各國領域內所受之保護,原則上亦應以各該國之法律為準。爰參考義大利國際私法第五十四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等立法例之精神,規定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其成立及效力應依權利主張者認其權利應受保護之地之法律,俾使智慧財產權之種類、內容、存續期間、取得、喪失及變更等,均依同一法律決定。該法律係依主張權利者之主張而定,並不當然為法院所在國之法律,即當事人主張其依某國法律有應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者,即應依該國法律確定其是否有該權利。例如甲主張乙在A 國侵害其智慧財產權,乙抗辯甲在A 國無該權利,則我國法院應適用A 國法律,而非我國法律,以解決在A 國應否保護及如何保護之問題;如甲依我國法律取得智慧財產權,乙在A 國有疑似侵害其權利之行為,則我國法院應依A 國法決定甲在A 國有無權利之問題。   三、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問題固與該權利之發生或成立密切相關,同時亦涉及當事人於該僱傭契約內之約定,惟就其法律適用問題而言,則與該僱傭契約之準據法關係較密切。爰明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其僱傭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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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規定:「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之歸屬,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