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載貨證券而生之法律關係,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載貨證券未記載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對載貨證券所記載之貨物,數人分別依載貨證券及直接對該貨物主張物權時,其優先次序,依該貨物之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 因倉單或提單而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準用前二項關於載貨證券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huang99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海商法第 77 條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huang99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因載貨證券而生之法律關係,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載貨證券未記載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後段亦可認定如有使運送人藉以減免責任,而對載貨證券之持有人形成不公平情形者,仍可依法認定其記載為無效,而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併此說明。
huang99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載貨證券上關於準據法之記載,如有使運送人藉以減免責任,而對於載貨證券之持有人形成不公平情形者,仍可依法認定其記載為無效,而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併此說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