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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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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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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載貨證券而生之
法律關係
,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載貨證券未記載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對載貨證券所記載之貨物,數人分別依載貨證券及直接對該貨物主張物權時,其優先次序,依該貨物之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因倉單或提單而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準用前二項關於載貨證券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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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權利主體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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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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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債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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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物權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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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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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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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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