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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載貨證券而生之法律關係,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載貨證券未記載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2. 對載貨證券所記載之貨物,數人分別依載貨證券及直接對該貨物主張物權時,其優先次序,依該貨物之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3. 因倉單或提單而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準用前二項關於載貨證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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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海商法第 77 條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huang99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因載貨證券而生之法律關係,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載貨證券未記載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後段亦可認定如有使運送人藉以減免責任,而對載貨證券之持有人形成不公平情形者,仍可依法認定其記載為無效,而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併此說明。
huang99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載貨證券上關於準據法之記載,如有使運送人藉以減免責任,而對於載貨證券之持有人形成不公平情形者,仍可依法認定其記載為無效,而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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