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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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規定,載貨證券法律關係優先依其記載之準據法,未記載則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Q · 進口貨在海上出事,要用哪一國法律算帳?
看提單有沒有寫準據法,有寫照寫,沒寫用關係最切地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因載貨證券(提單)而生之法律關係,優先適用提單上記載的準據法;提單未記載時,才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可能是裝貨港、卸貨港或運送人營業所所在地)。若數人分別依提單與直接占有對同一批貨主張物權,其優先次序不看提單,而依該貨物之物權準據法決定。倉單、提單亦準用同一套規則。
深度解讀
你在台灣下單買日本電器,貨物從上海港裝船、香港轉運、基隆港卸貨,中間出問題,到底要用哪一國的法律算帳?這條法律幫你做出第一個關鍵分流。載貨證券(B/L,就是那張海運提單)上如果有寫「適用某國法律」這句話,就照寫的算,沒寫就找「關係最切地」(跟這批貨關係最深的地方,可能是裝貨港、卸貨港、運送人營業所)。第二項更狠:如果同一批貨被好幾個人主張物權(A 拿提單說是他的、B 直接占有貨物說是他的),誰贏?不看提單寫什麼,看「貨物物權準據法」,也就是貨物在哪、就用哪裡的物權法。倉單、提單也準用同一套規則。這條條文對普通人很遙遠,但對任何做進出口、跨境電商、國際物流的生意人,這是合約裡那行小字背後的整個法律宇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律關係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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