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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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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集中保管契約未明示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的權利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優先依集中保管契約明示的準據法;契約未明示,則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Q · 集中保管的證券出跨境爭議,要用哪一國法律判?

先看集中保管契約寫哪國法,沒寫就用關係最切地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4條,集中保管的有價證券,其權利的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第一順位依集中保管契約明示應適用的法律;契約未明示時,退而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由法院認定。判斷重點是這份契約往往是券商與保管機構之間簽的,投資人未必看過,但它決定了你的證券權利受哪國法律保護。

深度解讀

你戶頭裡的台積電股票,沒有一張實體股票放在你家保險箱,而是一筆數字記在集保中心的帳戶上。如果這檔股票是你透過複委託買的美國股、日本股,或者你是外國投資人買台股,當這筆「帳上資產」發生爭議——例如券商倒閉、帳戶被誤劃撥、繼承糾紛——到底用哪一國的法律判?這條法律給的答案:先看集中保管契約寫了什麼,沒寫就用「關係最切地」。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現代有價證券交易已經沒有實體交付的概念了,你的「所有權」就是電腦裡的一行資料。這行資料在跨境流動時,過去沒有明確的準據法規則,法律灰色地帶大到可以開卡車。這條條文補上了這個漏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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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4 條規定:「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