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4

快速跳轉

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集中保管契約未明示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的權利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優先依集中保管契約明示的準據法;契約未明示,則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Q · 集中保管的證券出跨境爭議,要用哪一國法律判?

先看集中保管契約寫哪國法,沒寫就用關係最切地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4條,集中保管的有價證券,其權利的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第一順位依集中保管契約明示應適用的法律;契約未明示時,退而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由法院認定。判斷重點是這份契約往往是券商與保管機構之間簽的,投資人未必看過,但它決定了你的證券權利受哪國法律保護。

白話解讀

你戶頭裡的台積電股票,沒有一張實體股票放在你家保險箱,而是一筆數字記在集保中心的帳戶上。如果這檔股票是你透過複委託買的美國股、日本股,或者你是外國投資人買台股,當這筆「帳上資產」發生爭議——例如券商倒閉、帳戶被誤劃撥、繼承糾紛——到底用哪一國的法律判?這條法律給的答案:先看集中保管契約寫了什麼,沒寫就用「關係最切地」。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現代有價證券交易已經沒有實體交付的概念了,你的「所有權」就是電腦裡的一行資料。這行資料在跨境流動時,過去沒有明確的準據法規則,法律灰色地帶大到可以開卡車。這條條文補上了這個漏洞。

法律定性

集中保管證券準據法,指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保管時,該證券權利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所應適用之法律。其選法順序為:優先適用集中保管契約明示之法律,契約未明示時則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章物權準據法的特別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集中保管證券的準據法怎麼決定?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4條,先看集中保管契約有沒有明示應適用的法律,有就依契約;契約未明示時,由法院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認定。

Q2集中保管契約是我跟券商簽的嗎?

多數情況不是。集中保管契約常是券商與集中保管機構之間的契約,投資人未必有直接契約關係,但證券權利的準據法仍受其約束。

Q3什麼叫關係最切地?

指與該證券權利關係最密切的地域,於契約未明示準據法時,由法院綜合帳戶開立地、交割地、保管機構所在地等連結因素認定。

Q4複委託買美股出爭議用哪國法?

先看保管鏈的集中保管契約明示哪國法,未明示則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實務上常牽涉中介保管機構的所在地。

Q5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4條是什麼?

規範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的準據法選擇:契約明示優先、未明示依關係最切地,是電子化證券時代補上的選法規則。

Q6集中保管契約準據法跟物權所在地法差在哪?

傳統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第38條),但無實體證券沒有實體所在地,故第44條改用契約明示加關係最切地。

Q7什麼是關係最切地?

與證券權利關係最密切的地域,契約未明示時由法院綜合帳戶開立地、交割地、保管機構所在地認定。

Q8第44條跟第43條載貨證券準據法差在哪?

兩條選法邏輯相同(明示優先、關係最切地為輔),差別在客體:43條是海運載貨證券,44條是集中保管證券。

Q9複委託買海外股票要怎麼確認準據法?

開戶前要求券商書面說明最終保管人是誰、集中保管契約適用哪國法,券商被問就必須回答。

Q10集中保管契約沒寫準據法怎麼辦?

由法院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認定,綜合帳戶開立地、台幣交割地、保管機構所在地等因素判斷。

Q11怎麼降低準據法對自己不利的風險?

高資產或法人可將資產分散到不同集中保管體系(如台灣集保與歐洲清算系統),分散單一準據法風險。

Q12券商倒閉要追回證券,第一步做什麼?

先確認準據法(契約明示或關係最切地),因為受償順位、善意取得保護全看適用哪國法,決定能追回多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44_集中保管證券art_43_載貨證券art_38_一般物權
規範客體帳簿劃撥的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海上運送的載貨證券一般物之物權
第一順位選法集中保管契約明示之法律載貨證券記載應適用之法律物之所在地法
備位選法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原則無備位(所在地主義)
立法背景2002海牙證券公約、電子化證券國際海運實務傳統物權所在地法則

art_44_集中保管證券

規範客體
帳簿劃撥的集中保管有價證券
第一順位選法
集中保管契約明示之法律
備位選法
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立法背景
2002海牙證券公約、電子化證券

art_43_載貨證券

規範客體
海上運送的載貨證券
第一順位選法
載貨證券記載應適用之法律
備位選法
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立法背景
國際海運實務

art_38_一般物權

規範客體
一般物之物權
第一順位選法
物之所在地法
備位選法
原則無備位(所在地主義)
立法背景
傳統物權所在地法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权利实现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德國Depotgesetz § 17a(girosammelverwahrte Wertpapiere 之 PRIMA 衝突規則)
美國UCC § 8-110(choice of law for securities and security entitle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90430 全文修正)

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集中保管契約未明示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就該證券進行交易之當事人與證券集中保管人之間,均訂有證券集中保管契約以為依據,且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均僅透過證券業者就當事人在證券集中保管人開立之帳戶,為劃撥、交割或其他登記,當事人在證券存摺上關於證券權利變動之登記,並已取代傳統上以直接交付該有價證券之方式,而成為該證券權利變動之公示及證明方法。透過電腦網路而進行之有價證券之涉外交易,已日益頻繁,實有必要確定其準據法,以維護交易安全。爰參考二○○二年海牙中介者所保管之證券若干權利之準據法公約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精神,規定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均應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集中保管契約未明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法院確定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時,應依具體情事,參照前述公約相關規定之精神決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就該證券進行交易之當事人與證券集中保管人之間,均訂有證券集中保管契約以為依據,且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均僅透過證券業者就當事人在證券集中保管人開立之帳戶,為劃撥、交割或其他登記,當事人在證券存摺上關於證券權利變動之登記,並已取代傳統上以直接交付該有價證券之方式,而成為該證券權利變動之公示及證明方法。透過電腦網路而進行之有價證券之涉外交易,已日益頻繁,實有必要確定其準據法,以維護交易安全。爰參考二○○二年海牙中介者所保管之證券若干權利之準據法公約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精神,規定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均應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集中保管契約未明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法院確定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時,應依具體情事,參照前述公約相關規定之精神決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4 條規定:「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