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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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規定,跨國婚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效力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之順序定其準據法。
Q · 跨國訂婚後毀約,要用哪一國的法律求償?
先看雙方有沒有共同國籍,沒有就看共同住所地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第2項,婚約效力(含毀約損害賠償)依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再沒有就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至於婚約是否成立,則各依當事人本國法判斷,方式上只要符合任一方本國法或訂婚地法即有效。
深度解讀
婚約不是結婚,是「我們講好要結婚」的那個承諾。如果你是台灣人、對方是日本人,你們在新加坡訂婚,這個婚約成不成立、能不能因為毀約求償,到底用哪一國的法律判?這條條文回答兩個層次:第一,婚約「成立」的實質要件(例如年齡、能力),各自用各自的本國法;至於方式(要不要儀式、要不要書面),只要符合任一方本國法或訂婚地法的形式就有效,盡量讓婚約成立。第二,婚約一旦成立後的「效力」(包括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責任),看雙方共同的本國法,沒有共同國籍就看共同住所地法,再沒有就看「關係最切地」。這條 2010 年才新增的條文,補上了過去台灣國際私法的一個空白:跨國婚約糾紛長期沒有明確準據法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婚約名詞
- 住所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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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