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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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規定,跨國婚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效力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之順序定其準據法。
Q · 跨國訂婚後毀約,要用哪一國的法律求償?
先看雙方有沒有共同國籍,沒有就看共同住所地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第2項,婚約效力(含毀約損害賠償)依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再沒有就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至於婚約是否成立,則各依當事人本國法判斷,方式上只要符合任一方本國法或訂婚地法即有效。
白話解讀
婚約不是結婚,是「我們講好要結婚」的那個承諾。如果你是台灣人、對方是日本人,你們在新加坡訂婚,這個婚約成不成立、能不能因為毀約求償,到底用哪一國的法律判?這條條文回答兩個層次:第一,婚約「成立」的實質要件(例如年齡、能力),各自用各自的本國法;至於方式(要不要儀式、要不要書面),只要符合任一方本國法或訂婚地法的形式就有效,盡量讓婚約成立。第二,婚約一旦成立後的「效力」(包括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責任),看雙方共同的本國法,沒有共同國籍就看共同住所地法,再沒有就看「關係最切地」。這條 2010 年才新增的條文,補上了過去台灣國際私法的一個空白:跨國婚約糾紛長期沒有明確準據法規則。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是國際私法中關於跨國婚約的選法規則,將婚約區分為「成立」與「效力」兩層次分別定其準據法: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方式採選擇連結放寬),效力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之遞減順序決定。本條於民國99年全文修正時新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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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涉外婚約是什麼?
指當事人具不同國籍或跨國境訂立的婚約,其成立與毀約賠償需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決定適用哪一國法律。
Q2跨國訂婚毀約能求償嗎?
能,但賠償範圍依準據法而定:先看雙方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再無則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Q3沒有共同國籍怎麼辦?
依本條第2項,無共同本國法時退而依共同住所地法;連共同住所都沒有,才依與雙方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Q4婚約方式要不要儀式或書面?
只要符合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訂婚地法的形式即有效,本條刻意放寬形式要件以促成婚約成立。
Q5涉外婚約準據法是什麼?
指跨國訂婚時,決定婚約成立與毀約賠償該用哪一國法律的選法規則,規定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
Q6婚約成立和婚約效力的準據法差在哪?
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方式放寬三選一);效力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的遞減順序,兩者連結基準完全不同。
Q7什麼叫『關係最切地』?
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密切之地,由法院綜合長期居住、工作、報稅、財產所在等事實認定,無固定公式。
Q8涉外婚約跟涉外婚姻(第46、47條)差在哪?
婚約是『講好要結婚』的承諾,婚姻是已成立的身分關係。第45條規範婚約、第46/47條規範婚姻,但效力選法順序相同。
Q9跨國訂婚毀約怎麼求償?
先確認雙方國籍與住所→定出效力準據法→依該國法評估賠償與聘金返還→保全聘金匯款與訊息證據→必要時提訴訟或聲請保全。
Q10聘金返還金額怎麼算?
需先依本條選出準據法,再依該國法判斷。若指向台灣法,原則上聘金屬附解除條件贈與,婚約解消可請求返還。
Q11怎麼證明『共同住所地』在台灣?
整理長期居住、租屋或購屋、工作合約、報稅紀錄、健保投保等事實,這些是法院認定住所地的核心證據。
Q12跨國婚約糾紛訴訟大概要花多少?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涉外案件因需證明外國法內容,律師費與鑑定/翻譯成本通常高於純國內案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stablishment | Effect |
|---|---|---|
| 判斷對象 | 婚約是否有效成立(年齡、能力、方式) | 毀約賠償、聘金返還等效力問題 |
| 準據法連結 | 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方式採選擇連結放寬) | 共同本國法 → 共同住所地法 → 關係最切地法 |
| 立法傾向 | 盡量讓婚約成立 | 尋找與當事人生活重心最密切的法律 |
Establishment
- 判斷對象
- 婚約是否有效成立(年齡、能力、方式)
- 準據法連結
- 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方式採選擇連結放寬)
- 立法傾向
- 盡量讓婚約成立
Effect
- 判斷對象
- 毀約賠償、聘金返還等效力問題
- 準據法連結
- 共同本國法 → 共同住所地法 → 關係最切地法
- 立法傾向
- 尋找與當事人生活重心最密切的法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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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90430 全文修正)
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婚約在實體法上為結婚以外之另一法律行為,其成立要件應適用之法律,亦有必要予以明文規定。爰參考現行條文關於婚姻成立要件之規定,明定原則上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立地法者,亦為有效,以利婚約之成 立。 三、婚約之效力及違反婚約之責任問題,其準據法之決定宜與婚姻之效力採類似之原則。爰明定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至於各地與婚約當事人關係密切之程度,則 應綜合考量各當事人之居所、工作或事業之重心地、財產之主要所在地、學業及宗教背景、婚約之訂定地等各項因素判斷之。
- 婚約名詞
- 住所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婚約在實體法上為結婚以外之另一法律行為,其成立要件應適用之法律,亦有必要予以明文規定。爰參考現行條文關於婚姻成立要件之規定,明定原則上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立地法者,亦為有效,以利婚約之成 立。 三、婚約之效力及違反婚約之責任問題,其準據法之決定宜與婚姻之效力採類似之原則。爰明定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至於各地與婚約當事人關係密切之程度,則 應綜合考量各當事人之居所、工作或事業之重心地、財產之主要所在地、學業及宗教背景、婚約之訂定地等各項因素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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