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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2. 婚約之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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