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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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債,依該市場之所在地法。但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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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7條: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妨害市場秩序所生之債,原則依該市場所在地法,例外依較有利被害人的法律行為準據法。
Q · 外國公司在境外操縱台灣市場,要用哪一國的法律告?
用市場被害地的法,台灣市場受害就用台灣公平交易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7條,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妨害市場秩序所生之債,原則依該市場所在地法。傷害發生在台灣市場,就適用中華民國公平交易法(含故意行為三倍賠償的酌定空間)。但書另設選擇權:若該限制競爭是由法律行為(例如限制經銷契約、聯合協議)造成,而該法律行為的準據法對被害人更有利,被害人得改依該準據法主張。
深度解讀
國際大公司在境外密室開會,討論怎麼在台灣定價、怎麼瓜分台灣市場。這種事真實發生過:LCD 面板、DRAM、液晶電視、汽車零件都出過跨國卡特爾大案。問題是,他們的會在韓國、日本、美國開的,被害人在台灣,到底誰管?該用哪國法?27 條給了清楚答案:誰的市場被害,就用誰的法。傷害發生在台灣市場,就用台灣公平交易法,包含那筆讓外國公司倒抽一口氣的「三倍損害賠償」。沒有這條,台灣的下游廠商只能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之間打架,可能什麼都拿不到。更精的是但書:如果壟斷是用合約做的(例如限制經銷商的契約、聯合採購協議),而那份合約準據法對你更有利,你可以「選」那條更狠的路。法律給被害人的選擇權,平常很少見,這條是其中一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法律行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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