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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7

快速跳轉

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債,依該市場之所在地法。但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7條: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妨害市場秩序所生之債,原則依該市場所在地法,例外依較有利被害人的法律行為準據法。

Q · 外國公司在境外操縱台灣市場,要用哪一國的法律告?

用市場被害地的法,台灣市場受害就用台灣公平交易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7條,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妨害市場秩序所生之債,原則依該市場所在地法。傷害發生在台灣市場,就適用中華民國公平交易法(含故意行為三倍賠償的酌定空間)。但書另設選擇權:若該限制競爭是由法律行為(例如限制經銷契約、聯合協議)造成,而該法律行為的準據法對被害人更有利,被害人得改依該準據法主張。

白話解讀

國際大公司在境外密室開會,討論怎麼在台灣定價、怎麼瓜分台灣市場。這種事真實發生過:LCD 面板、DRAM、液晶電視、汽車零件都出過跨國卡特爾大案。問題是,他們的會在韓國、日本、美國開的,被害人在台灣,到底誰管?該用哪國法?27 條給了清楚答案:誰的市場被害,就用誰的法。傷害發生在台灣市場,就用台灣公平交易法,包含那筆讓外國公司倒抽一口氣的「三倍損害賠償」。沒有這條,台灣的下游廠商只能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之間打架,可能什麼都拿不到。更精的是但書:如果壟斷是用合約做的(例如限制經銷商的契約、聯合採購協議),而那份合約準據法對你更有利,你可以「選」那條更狠的路。法律給被害人的選擇權,平常很少見,這條是其中一個。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7條為涉外競爭法的特別衝突法則,就不公平競爭與限制競爭行為所生之債,原則採市場所在地法(市場效果落於何地、即適用何地法),並以但書保留被害人於法律行為準據法較有利時的選擇權,是大陸法系市場所在地原則的成文化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公司在國外開會聯合操縱價格,台灣真的告得到嗎?

告得到。第27條把市場所在地法定為原則準據法,只要能證明傷害發生在台灣市場,就用台灣公平交易法。關鍵不是對方在哪開會,而是市場效果落在哪。把市場所在地證據準備齊全,遠比追究對方在哪犯案重要。

Q2跨國卡特爾同時影響好幾個國家,要全部一起告嗎?

不是一起,而是分開。市場分到哪、法跟到哪。台灣市場部分適用台灣法,日本、韓國市場部分各依其市場所在地法。實務上同一卡特爾會在多國平行訴訟,分案佈局才能拿回全部損失。

Q3第27條但書的選擇權怎麼用?

限制競爭若由法律行為(如限制經銷契約、聯合協議)造成,而該行為的準據法較有利於被害人,被害人可在訴狀中主張改依該準據法。先比較兩個法域的賠償邏輯再決定,這是少有律師主張的籌碼。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7條是什麼?

規範涉外不公平競爭與限制競爭所生之債的準據法,原則採市場所在地法,是跨國競爭法求償選定哪一國法律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市場所在地法?

競爭行為的反競爭效果落在哪個市場,就以該市場所在地的法律為準據法,與會議地、總部地、簽約地無關。

Q6第27條但書的選擇權是什麼?

限制競爭由法律行為造成、且該行為準據法較有利被害人時,被害人可改依該準據法,是少有人主張的籌碼。

Q7第27條和第25條侵權準據法差在哪?

第25條是一般侵權地法的通則,第27條是競爭法的特別規定,競爭行為優先適用第27條。

Q8跨國競爭法求償怎麼選準據法?

先確定市場效果落在台灣 → 原則用台灣公平交易法 → 有限制性合約再比對其準據法是否對你更有利 → 決定是否援用但書。

Q9傷害落在台灣市場怎麼證明?

蒐集銷售數據、價格時序對比、市場份額變化、採購紀錄,證明反競爭效果發生在台灣市場。

Q10選台灣法能拿到三倍賠償嗎?

對故意之限制競爭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賠償(以現行條文為準)。

Q11求償時效要注意什麼?

依選定的競爭法定,台灣公平交易法為知悉起2年、行為時起10年,逾期消滅,須儘早行使。

Q12第27條 vs 第25條哪個優先?

第27條是競爭法特別規定,優先於第25條一般侵權地法;競爭行為不先跳到第2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arket location lawAct juridical law
適用範圍市場所在地法(原則)法律行為準據法(但書)
觸發條件任何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妨害市場秩序限制競爭係由法律行為造成
選擇主導者法定,市場效果地決定被害人,且須該準據法較有利於己
典型情境跨國卡特爾、境外聯合操縱台灣市場價格限制經銷契約、聯合採購協議內含對被害人更有利準據法

Market location law

適用範圍
市場所在地法(原則)
觸發條件
任何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妨害市場秩序
選擇主導者
法定,市場效果地決定
典型情境
跨國卡特爾、境外聯合操縱台灣市場價格

Act juridical law

適用範圍
法律行為準據法(但書)
觸發條件
限制競爭係由法律行為造成
選擇主導者
被害人,且須該準據法較有利於己
典型情境
限制經銷契約、聯合採購協議內含對被害人更有利準據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市場地法の特則なし、第17条 一般不法行為の結果発生地で処理)
韓國국제사법(불법행위 일반규정 적용, 시장지법 특칙 없음)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一般侵权行为;竞争域外适用另循反垄断法)
德國Rom-II-Verordnung (EG) Nr. 864/2007 Art. 6(unlauterer Wettbewerb und den Wettbewerb einschränkendes Verhalten)
法國Règlement Rome II (CE) n° 864/2007 article 6(concurrence déloyale et actes restreignant la libre concurrence)
美國Effects doctrine(域外效果原則)— 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15 U.S.C. § 6a;Hartford Fire Ins. Co. v. California (199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420522 制定)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依其住所地法;住所不明時,依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依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準用前項之規定;居所不明者,依現在地法。

(0990430 全文修正)

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債,依該市場之所在地法。但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等違反競爭法規或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對於藉該等法規維持之市場競爭狀態或競爭秩序,均構成妨害,其因此而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亦與該市場所屬國家之法律密切相關。爰參考奧地利國際私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等立法例之精神,明定其應依該市場所在地法或所屬國家之法律。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行為所妨害之市場橫跨二國以上者,各該國均為市場之所在地,就該等行為在各地所生之債,應分別依各該市場之所在地法。如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係以法律行為(例如契約或聯合行為)實施,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為保護被害人之利益,自應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 法律行為名詞
(0420522 制定)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依其住所地法;住所不明時,依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依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準用前項之規定;居所不明者,依現在地法。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等違反競爭法規或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對於藉該等法規維持之市場競爭狀態或競爭秩序,均構成妨害,其因此而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亦與該市場所屬國家之法律密切相關。爰參考奧地利國際私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等立法例之精神,明定其應依該市場所在地法或所屬國家之法律。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行為所妨害之市場橫跨二國以上者,各該國均為市場之所在地,就該等行為在各地所生之債,應分別依各該市場之所在地法。如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係以法律行為(例如契約或聯合行為)實施,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為保護被害人之利益,自應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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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7 條規定:「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債,依該市場之所在地法。但不公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