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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506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建議民法第 1059 條增列第 3 項「我國女子與外籍或無國籍人結婚,子女得約定從母姓」案

主旨

有關函轉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建議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增列第三項「我國女子與外籍或無國籍人結婚,子女得約定從母姓」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九二○○一○一一○號函。

二、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無父或父為贅夫者,依母之本國法。但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而母及子女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準此,有關父母子女關係,如子女之稱姓,原則上應依該子女之父之本國法定之。至如子女之父有多數國籍或為無國籍人,則應分別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定其本國法。從而,我國女子與外籍人士所生子女之稱姓,原則上並無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之適用。故本件來函建議於民法一千零五十九條增列第三項「我國女子與外籍或無國籍人結婚,子女得約定從母姓」之規定,並無法解決來函所述國人之外籍配偶不願取用中文姓名,致無法辦理相關登記等問題。況有關涉外案件相關事項,亦不宜於我國民法中規範。

三、另本部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陳報審查之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修正條文,已將現行條文所定子女稱姓原則「從父姓」之規定,修正為原則上「由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併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200506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建議民法第 1059 條增列第 3 項「我國女子與外籍或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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