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8 條
- 1.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 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 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
- 2.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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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規範透過傳播方法所生侵權之債,從行為地法、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本國法中選關係最切者適用,傳播業者依營業地法。
Q · 在網路上被外國人攻擊,台灣法院會用哪一國的法律判?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透過網路、出版、廣播等傳播方法所生的侵權之債,台灣法院從三條路中挑「關係最切」者: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則行為人住所地法)、行為人可預見的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人格權被侵害時的本國法。若行為人是「以傳播為營業」者(如媒體、自媒體經營者),第二項直接適用其營業地法。當事人並可依第31條於起訴後合意適用台灣法。
白話解讀
網路時代,你每天都在做跨國法律行為,只是你不知道。一則 IG 貼文可能同時被 200 個國家的人看到,如果裡面有對某人的負面評論,你可能同時觸發了 200 套誹謗法。這條就是台灣法院處理這種情況的選法 GPS:它給三條路,行為地法、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本國法,法院從中選「關係最切」的那一條。重點是這個選擇不是法院單方面決定,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策略性主張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整個案件的勝負經常在這個選法環節就已經決定一半。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是「以網路傳播為營業」的人,YouTuber、自媒體經營者、跨境直播主,直接適用你的營業地法。做內容生意的人比一般用戶承擔更明確也更大的法律風險。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為涉外侵權行為的特別選法規則,針對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傳播方法所生之債,建立「關係最切」原則下的三款連結因素(行為地法、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本國法),並對以傳播為營業者另定營業地法,是國際私法處理跨國名譽與人格權侵害的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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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台灣 PTT 罵了一個外國人,他來告我,會用哪國法?▾
依本條「關係最切」原則決定。法院會評估行為地(你在台灣發文)、損害發生地、被害人本國法三個選項。發文者是台灣人且行為地在台灣時多數適用台灣法,但非絕對;若對方是以新聞傳播為業者,偏向其本國法的機率較高。
Q2外國 YouTuber 在影片裡罵我這個台灣人,我可以告嗎?▾
可以。依第一項第三款,人格權被侵害得主張被害人本國法(台灣法)。但難點在跨國管轄與送達,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至對方經紀公司或合作廠商,並備齊截圖、流量數據、診斷證明作為談判籌碼。
Q3我做跨境直播被買家告誹謗,這條怎麼適用?▾
你符合第二項「以傳播為營業」的定義,直接適用營業地法。營業地不只看登記地址,會看伺服器、員工、發貨等實際運作核心;若為避稅將公司設於海外,保護可能隨之移轉至該海外法域。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是什麼?▾
規範透過出版、廣播、網路等傳播方法所生跨國侵權之債的特別選法規則,從三款連結因素挑關係最切者適用。
Q5什麼叫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院綜合行為地、損害地、被害人意願、損害填補程度等主客觀因素,選出與案件牽連最密切的一國法律當準據法。
Q6第28條的三款連結因素分別是什麼?▾
行為地法(不明則行為人住所地法)、行為人可預見的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人格權被侵害時的本國法。
Q7什麼叫以傳播為營業者?▾
以出版、廣播、電視、網路等傳播方法為營業的人,如媒體業者、自媒體經營者、跨境直播主,適用其營業地法。
Q8在網路上被外國人攻擊怎麼主張選法?▾
先保全證據→盤點行為地法、損害地法、本國法三條路→向法院論證所選法律關係最切→評估管轄與送達可行性。
Q9怎麼證明損害發生地是某一國?▾
提出流量分布、接觸範圍、當地受眾與名譽受損的具體事證,並論證行為人對該地損害具可預見性。
Q10跨國網路誹謗訴訟大概要花多少?▾
除台灣裁判費外,跨國送達、外國律師、文書認證費用可觀,常使和解比應訴更划算。
Q11被害人本國法怎麼主張適用?▾
限人格權被侵害類型,依第一項第三款主張被害人國籍所屬法,並備齊人格權受侵害的具體損害證據。
Q12第28條 vs 第25條一般侵權選法差在哪?▾
第25條是一般侵權選法原則,第28條是傳播媒體侵權的特別規定,符合要件時優先於第25條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行為地法 | option_b_損害發生地法 | option_c_被害人本國法 |
|---|---|---|---|
| 連結因素 | 侵權行為發生地(行為地不明用行為人住所地) | 行為人可預見之損害發生地 | 被害人人格權被侵害時的國籍所屬法 |
| 主張時機 | 行為地明確且對己有利時 | 損害集中於特定可預見國時 | 被害人欲回歸熟悉法域時 |
| 適用前提 | 能定位行為發生地 | 行為人對損害地具可預見性 | 限人格權侵害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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