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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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規範透過傳播方法所生侵權之債,從行為地法、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本國法中選關係最切者適用,傳播業者依營業地法。
Q · 在網路上被外國人攻擊,台灣法院會用哪一國的法律判?
依第28條,從行為地、損害地、本國法挑關係最切者適用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透過網路、出版、廣播等傳播方法所生的侵權之債,台灣法院從三條路中挑「關係最切」者: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則行為人住所地法)、行為人可預見的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人格權被侵害時的本國法。若行為人是「以傳播為營業」者(如媒體、自媒體經營者),第二項直接適用其營業地法。當事人並可依第31條於起訴後合意適用台灣法。
白話解讀
網路時代,你每天都在做跨國法律行為,只是你不知道。一則 IG 貼文可能同時被 200 個國家的人看到,如果裡面有對某人的負面評論,你可能同時觸發了 200 套誹謗法。這條就是台灣法院處理這種情況的選法 GPS:它給三條路,行為地法、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本國法,法院從中選「關係最切」的那一條。重點是這個選擇不是法院單方面決定,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策略性主張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整個案件的勝負經常在這個選法環節就已經決定一半。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是「以網路傳播為營業」的人,YouTuber、自媒體經營者、跨境直播主,直接適用你的營業地法。做內容生意的人比一般用戶承擔更明確也更大的法律風險。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為涉外侵權行為的特別選法規則,針對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傳播方法所生之債,建立「關係最切」原則下的三款連結因素(行為地法、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本國法),並對以傳播為營業者另定營業地法,是國際私法處理跨國名譽與人格權侵害的關鍵條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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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台灣 PTT 罵了一個外國人,他來告我,會用哪國法?
依本條「關係最切」原則決定。法院會評估行為地(你在台灣發文)、損害發生地、被害人本國法三個選項。發文者是台灣人且行為地在台灣時多數適用台灣法,但非絕對;若對方是以新聞傳播為業者,偏向其本國法的機率較高。
Q2外國 YouTuber 在影片裡罵我這個台灣人,我可以告嗎?
可以。依第一項第三款,人格權被侵害得主張被害人本國法(台灣法)。但難點在跨國管轄與送達,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至對方經紀公司或合作廠商,並備齊截圖、流量數據、診斷證明作為談判籌碼。
Q3我做跨境直播被買家告誹謗,這條怎麼適用?
你符合第二項「以傳播為營業」的定義,直接適用營業地法。營業地不只看登記地址,會看伺服器、員工、發貨等實際運作核心;若為避稅將公司設於海外,保護可能隨之移轉至該海外法域。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是什麼?
規範透過出版、廣播、網路等傳播方法所生跨國侵權之債的特別選法規則,從三款連結因素挑關係最切者適用。
Q5什麼叫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院綜合行為地、損害地、被害人意願、損害填補程度等主客觀因素,選出與案件牽連最密切的一國法律當準據法。
Q6第28條的三款連結因素分別是什麼?
行為地法(不明則行為人住所地法)、行為人可預見的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人格權被侵害時的本國法。
Q7什麼叫以傳播為營業者?
以出版、廣播、電視、網路等傳播方法為營業的人,如媒體業者、自媒體經營者、跨境直播主,適用其營業地法。
Q8在網路上被外國人攻擊怎麼主張選法?
先保全證據→盤點行為地法、損害地法、本國法三條路→向法院論證所選法律關係最切→評估管轄與送達可行性。
Q9怎麼證明損害發生地是某一國?
提出流量分布、接觸範圍、當地受眾與名譽受損的具體事證,並論證行為人對該地損害具可預見性。
Q10跨國網路誹謗訴訟大概要花多少?
除台灣裁判費外,跨國送達、外國律師、文書認證費用可觀,常使和解比應訴更划算。
Q11被害人本國法怎麼主張適用?
限人格權被侵害類型,依第一項第三款主張被害人國籍所屬法,並備齊人格權受侵害的具體損害證據。
Q12第28條 vs 第25條一般侵權選法差在哪?
第25條是一般侵權選法原則,第28條是傳播媒體侵權的特別規定,符合要件時優先於第25條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行為地法 | option_b_損害發生地法 | option_c_被害人本國法 |
|---|---|---|---|
| 連結因素 | 侵權行為發生地(行為地不明用行為人住所地) | 行為人可預見之損害發生地 | 被害人人格權被侵害時的國籍所屬法 |
| 主張時機 | 行為地明確且對己有利時 | 損害集中於特定可預見國時 | 被害人欲回歸熟悉法域時 |
| 適用前提 | 能定位行為發生地 | 行為人對損害地具可預見性 | 限人格權侵害類型 |
option_a_行為地法
- 連結因素
- 侵權行為發生地(行為地不明用行為人住所地)
- 主張時機
- 行為地明確且對己有利時
- 適用前提
- 能定位行為發生地
option_b_損害發生地法
- 連結因素
- 行為人可預見之損害發生地
- 主張時機
- 損害集中於特定可預見國時
- 適用前提
- 行為人對損害地具可預見性
option_c_被害人本國法
- 連結因素
- 被害人人格權被侵害時的國籍所屬法
- 主張時機
- 被害人欲回歸熟悉法域時
- 適用前提
- 限人格權侵害類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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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420522 制定)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各地方法律不同者,依其國內住所地法;國內住所不明者,依其首都所在地法。
(0990430 全文修正)
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 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 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 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實施者,其損害之範圍較廣,而行為地與損害發生地之認定亦較困難。為保護被害人並兼顧有關侵權行為之基本原則。爰參考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精神,規定被害人得依與其關係最切之下 列法律,而主張其權利: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作為行為人私法生活重心之住所地法;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三、人格權被侵害者,為被害人人格權應適用之法律,即其本國法。法院認定某法律是否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時,應斟酌包括被害人之意願及損害填補之程度等在內之所有主觀及客觀之因素,再綜合比較評定之。 三、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即公共傳播媒介業者本身為侵權行為之行為人時,該侵權行為與其營業行為密不可分,有依同一法律決定該行為之合法性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之必要。爰規定應依其營業地法,以兼顧公 共傳播媒介之社會責任原則。
- 侵權行為名詞
- 住所名詞
- 人格權名詞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各地方法律不同者,依其國內住所地法;國內住所不明者,依其首都所在地法。
一、本條新增。 二、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實施者,其損害之範圍較廣,而行為地與損害發生地之認定亦較困難。為保護被害人並兼顧有關侵權行為之基本原則。爰參考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精神,規定被害人得依與其關係最切之下 列法律,而主張其權利: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作為行為人私法生活重心之住所地法;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三、人格權被侵害者,為被害人人格權應適用之法律,即其本國法。法院認定某法律是否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時,應斟酌包括被害人之意願及損害填補之程度等在內之所有主觀及客觀之因素,再綜合比較評定之。 三、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即公共傳播媒介業者本身為侵權行為之行為人時,該侵權行為與其營業行為密不可分,有依同一法律決定該行為之合法性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之必要。爰規定應依其營業地法,以兼顧公 共傳播媒介之社會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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