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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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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一、損害發生地法。 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三、被害人之本國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規定,進口商品致損害時原則依製造人本國法,但被害人得選擇損害發生地、買受地或本國法求償。

Q · 從國外買的商品在台灣傷到我,能用台灣法律告外國製造商嗎?

可以。被害人能從三國法律中選最有利的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涉外商品致生損害時原則依製造人本國法;但只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合理預見商品於某地域銷售(透過代理商、跨境電商、自家進口皆算),被害人即可選定該地域的『損害發生地法、買受地法或本國法』為準據法,三選一挑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權在被害人手上,不是製造商。

白話解讀

被進口商品傷了之後,多數台灣消費者直接放棄:「跨國的怎麼告,外國廠商台灣管不到吧。」錯了。這條法律給你一個被忽略的權利:用哪一國的法律來算這筆帳,是被害人挑,不是製造商挑。原則上依製造商本國法(他熟悉、有預期)。但只要這家製造商事前同意或可合理預見產品會賣到某個地方(透過代理商、跨境電商、自家進口都算),你就有權從三條路裡挑一條對自己最有利的:損害發生地法(通常是台灣)、買受地法、或你的本國法。三條路的賠償標準、舉證難度、時效長度天差地遠。原本被動接受製造商主場規則的你,變成挑規則的人。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為涉外商品責任的特別衝突法則,規定跨國商品致損害時原則適用製造人本國法;於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銷售之地域內,賦予被害人選擇損害發生地法、買受地法或本國法之選擇權,藉以衡平消費者與跨國製造商間的法律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跨境電商買的東西出問題,真的能告外國製造商嗎?

可以,本條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關鍵是該商品的銷售管道:如果製造商事前同意或可預見會在台灣銷售(包括默認跨境電商通路、與本地代理商簽約、商品有繁體中文說明書),你就可以選擇用台灣法律告它。先看商品包裝是否有中文標示、是否有台灣代理商、是否透過台灣本地電商平台販售,這些都是製造商可預見台灣銷售的證據,比你想的更容易證明。

Q2為什麼法律給被害人選法律這麼特殊的權利?

因為涉外商品案件中,被害人通常是消費者個人,對抗的是跨國大型製造商。如果讓製造商主導準據法,被害人會被法律差距碾壓。本條給被害人選擇權,是衡平武力的設計。但選擇權不是無限制的,必須是製造商事前同意或可預見銷售的地域;若係水貨商私自帶進來、製造商完全不知情,則被害人只能用製造人本國法。

Q3三條路(損害發生地、買受地、本國法)通常哪一條對被害人最有利?

沒有標準答案,要看具體案件。一般而言歐美產品責任賠償標準較高,台灣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的無過失責任對被害人較友善。比較三條路時,除了賠償金額,還要看舉證責任分配、時效長短、集體訴訟可能性三個關鍵指標。台灣消保法在舉證責任上對消費者極為友善,往往是台灣消費者最該優先考慮的選項。

Q4海外網購商品在台灣受傷可以告嗎?

可以。只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商品於台灣銷售,被害人即可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選台灣法求償。

Q5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是什麼?

涉外商品責任的特別衝突法則,原則依製造人本國法,但被害人於可預見銷售地域有三選一的準據法選擇權。

Q6什麼叫製造人『可預見』在台灣銷售?

商品有繁體中文標示、設台灣代理商、透過台灣本地電商平台販售、曾在台投放廣告,都是可預見的證據。

Q7損害發生地法、買受地法、本國法三者差在哪?

損害發生地多為台灣、買受地視通路、本國法即國籍國法;三者賠償標準、舉證責任、時效長短各不相同。

Q8涉外商品受傷怎麼向外國製造商求償?

保全證據 → 蒐集可預見銷售要件 → 律師比較三條準據法 → 書狀明確選法起訴,可同時聲請保全。

Q9怎麼證明製造人可預見商品在台灣銷售?

中文標示、台灣代理契約、本地電商上架紀錄、在地廣告投放,這些書面證據比想像中容易取得。

Q10涉外商品求償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選定準據法計算,若選台灣法則含實際損害、醫療費、精神慰撫金(民法195)等;各國標準差異大。

Q11選定準據法的最佳時機是什麼時候?

訴前評估期就要算清三條路勝算,一旦在書狀中定錨難變更,建議事件後18個月內完成評估並起訴。

Q12第26條 vs 第25條(一般涉外侵權)差在哪?

第26條是商品責任特別規定,賦予被害人三選一選擇權;第25條是一般涉外侵權,原則依侵權行為地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損害發生地法買受地法本國法
適用前提損害實際發生之地被害人購買商品之地被害人之國籍國法
對台灣消費者常見指向多為台灣視購買通路(可能境外)台灣法
選擇前提製造人可預見於該地銷售製造人可預見於該地銷售製造人可預見於該地銷售
關鍵比較指標賠償標準/舉證/時效賠償標準/舉證/時效台灣消保法7條無過失責任友善

損害發生地法

適用前提
損害實際發生之地
對台灣消費者常見指向
多為台灣
選擇前提
製造人可預見於該地銷售
關鍵比較指標
賠償標準/舉證/時效

買受地法

適用前提
被害人購買商品之地
對台灣消費者常見指向
視購買通路(可能境外)
選擇前提
製造人可預見於該地銷售
關鍵比較指標
賠償標準/舉證/時效

本國法

適用前提
被害人之國籍國法
對台灣消費者常見指向
台灣法
選擇前提
製造人可預見於該地銷售
關鍵比較指標
台灣消保法7條無過失責任友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18条(生産物責任の特例)
韓國국제사법 제52조(불법행위) — 제조물책임 특별저촉규정 없이 일반 불법행위 규정 적용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5条(产品责任)
德國Rom-II-Verordnung Art. 5(Produkthaftung)
法國Règlement Rome II article 5(responsabilité du fait des produits)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145(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o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20522 制定)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其先後取得者,依其最後取得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同時取得者,依其關係最切之國之法。但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應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0990430 全文修正)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一、損害發生地法。   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三、被害人之本國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涉及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關於其商品製造過程之注意義務及所生責任之規定,爰規定原則上應適用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此一規定不問商品係經外國製造人事前同意而進口,或經由貿易商依 真品平行輸入之方式而進口者,均有其適用。如前述被害人之所以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而受損害,乃是因為商品製造人之創造或增加被害人與商品接觸之機會所致,或謂其間具有相當之牽連關係者,即有特別保護被害人之必要。爰參考一九七三年海牙產品責任準據法公約第四條至第七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義大利國際私法第六十三條等立法例之精神,於但書明定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損害發生地、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或被害人之本國銷售者,被害人得就該等地域之法律選定其一,為應適用之法律。

  • 法律關係名詞
(0420522 制定)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其先後取得者,依其最後取得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同時取得者,依其關係最切之國之法。但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應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涉及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關於其商品製造過程之注意義務及所生責任之規定,爰規定原則上應適用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此一規定不問商品係經外國製造人事前同意而進口,或經由貿易商依 真品平行輸入之方式而進口者,均有其適用。如前述被害人之所以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而受損害,乃是因為商品製造人之創造或增加被害人與商品接觸之機會所致,或謂其間具有相當之牽連關係者,即有特別保護被害人之必要。爰參考一九七三年海牙產品責任準據法公約第四條至第七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義大利國際私法第六十三條等立法例之精神,於但書明定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損害發生地、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或被害人之本國銷售者,被害人得就該等地域之法律選定其一,為應適用之法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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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規定:「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