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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條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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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跨境侵權之債原則依侵權行為地法,但有關係最切之法律時改依該法律,準據法選擇直接影響時效與賠償結果。

Q · 在國外被侵權,回台灣告要用哪一國的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原則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在哪一國發生侵權,就用該國法律判斷賠償。但但書設下逃生門:若有「關係最切之法律」(例如雙方都是台灣人、損害結果集中在台灣),可改用該法律。實務上會比較各候選國的時效長短、慰撫金上限、舉證責任分配,選對自己最有利的準據法主張,這場「選法之戰」往往在判斷誰對誰錯之前就決定了案件走向。

白話解讀

同一場跨境車禍,律師可以替你選擇要用哪一國的法律打官司。聽起來像作弊,但這條就是這個遊戲的明文規則。前段說的是原則:侵權行為發生在哪裡,就用那裡的法律。在日本被撞用日本法,在泰國被騙用泰國法。但後段才是真正的戰場:如果有「關係最切之法律」,可以改用那一個。雙方都是台灣人?回台灣後才發生實際損害?台灣有更密切的牽連?這些理由都可以把案件拉回台灣法。為什麼這個選擇致命?因為日本法、美國法、東南亞各國法和台灣法,在精神慰撫金的計算、過失相抵的標準、消滅時效的長短上完全不同。同一筆事實,適用法律不同,賠償金額可能差三倍以上,甚至直接決定案件已過時效或還能告。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為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準據法選擇條文。前段確立「侵權行為地法」為原則連結因素,後段以「關係最切之法律」作為例外調整,使法院得依當事人國籍、住所、行為地與結果地分布、既有法律關係等牽連因素,修正僵硬的行為地原則。此條為國際私法債編侵權選法的核心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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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國外被外國人傷害,回台灣可以告嗎?

可以提告,台灣法院在多種情況下有國際管轄權(特別是對方在台灣有財產或住所時)。但「能在台灣告」和「適用什麼法律」是兩回事。原則依本條前段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例外可主張關係最切之法律。

Q2網路上被外國人誹謗,「侵權行為地」算哪裡?

發送地、伺服器所在地、接收地都有人主張,我國實務逐漸傾向採「結果發生地」說,即被害人名譽實際受損的地方。主張結果發生地在台灣,再搭配但書「關係最切」,把案件留在台灣法的勝算會提高。

Q3「關係最切」要怎麼判斷?法官會聽我的嗎?

法院綜合考量當事人國籍、住所、慣居地、行為地、結果地、社會關係、既有契約關係等因素。實務上「雙方都是台灣人」在判斷關係最切時幾乎具決定性,因為當事人合理期待都建立在台灣法基礎上。準備好戶籍、護照、社會生活重心證明文件。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是什麼?

規範涉外侵權之債的準據法選擇,原則用侵權行為地法,例外用關係最切之法律,是跨境侵權的選法總開關。

Q5侵權行為地法和關係最切之法律差在哪?

前者是原則、可預見性高、推定適用;後者是例外、依牽連程度個案調整、須舉證說服法院。

Q6什麼叫「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院綜合當事人國籍、住所、行為地、結果地、既有法律關係判斷出的最密切關連地法律。

Q7準據法和法院管轄差在哪?

管轄是『在哪一國法院告』,準據法是『用哪一國法律判』。台灣法院可以用外國法判決,兩者完全分開。

Q8涉外侵權的準據法怎麼決定?

先看有無關係最切之法律,有就用它,沒有才用侵權行為地法;網路案件還要先定『行為地/結果地』。

Q9怎麼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準據法?

做適用法律比較表(時效、慰撫金、舉證)→ 蒐集牽連事證 → 訴狀明確引用第 25 條主張準據法及理由。

Q10適用外國法時要負擔什麼成本?

主張外國法的一方須舉證其內容,常需外國法專家意見或認證文件,時間與費用都要先估。

Q11怎麼證明案件與台灣關係最切?

戶籍、護照、雙方均為台灣人、損害結果集中台灣、社會生活重心在台灣等文件與事證。

Q12第 25 條 vs 第 26 條商品責任選法哪個適用?

商品通常使用或消費致損走第 26 條(特別法),其餘一般侵權走第 25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x_lociclosest_connection
連結基準侵權行為地法(原則)關係最切之法律(例外)
適用時機無更密切牽連時的預設雙方同國籍/結果集中一地等密切牽連時
主張負擔推定適用,無須特別舉證須以具體牽連事證說服法院
策略價值可預見性高個案彈性,常為勝負關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17条(不法行為=結果発生地法)、第20条(明らかにより密接な関係がある地の法=逃避条項)
🇰🇷 韓國국제사법 제52조(불법행위, 행위지법 원칙; 구 제32조), 제8조(가장 밀접한 관련 국가의 법 예외)
🇨🇳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优先;可协议选择)
🇩🇪 德國Rom II-Verordnung (EG) Nr. 864/2007, Art. 4(lex loci damni), Art. 4 Abs. 3(offensichtlich engere Verbindung)
🇫🇷 法國Règlement Rome II (CE n° 864/2007), art. 4(loi du lieu du dommage), art. 4 §3(clause d'exception, liens manifestement plus étroits)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145(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 6(choice-of-law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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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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