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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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債原則依利益受領地法;若因給付而發生,則依該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Q · 跨境被多退款或匯錯錢,要用哪一國法律追討?
原則用利益受領地法,給付型則依原契約準據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不當得利之債原則上依「利益受領地法」——錢最終停在哪一國,原則就用那一國的法律。但本條但書設有重要例外:如果這筆不當得利是因為某個給付(例如契約退款、誤匯薪資)而發生,就改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讓契約與退款爭議適用同一套法律。準據法不同,時效、舉證責任、善意受領抗辯可能天差地遠。
白話解讀
跨境電商買東西被賣家多退了 50 萬。賣家想要回去,但他在德國,你在台灣。要用哪一國的法律來判?這不是學術問題,是輸贏問題:台灣法的不當得利時效是 15 年,德國法可能只有 3 年。如果適用德國法且過了時效,賣家什麼都拿不回去。這條法律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原則是看「利益受領地」在哪一國,就用那一國的法律。你在台灣收到錢,原則上適用台灣法。但有一個例外律師會搶著主張:如果這筆錢是因為某個契約給的,那就跟著原契約的準據法走。為什麼這個例外重要?它讓一件事的所有糾紛能在同一套法律下解決,不會出現買賣用德國法、退款用台灣法的分裂局面。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為國際私法中不當得利之債的選法規則:原則上依利益受領地法決定準據法,但若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則改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使契約與其退款爭議能適用同一套法律,避免一案兩法的分裂局面。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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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跨境匯款匯錯帳戶到日本,要怎麼追回?
兩個問題要分清楚:在哪裡告(管轄)和用哪一國的法律(準據法)。後者依第24條原則用受領地法,原則上適用日本法。但例外條款可能改變結果:若這筆錢是基於某個契約給付,可主張依原契約準據法。實務上在台灣告外國被告執行困難,有時直接在受領地當地走小額訴訟更省成本。
Q2用台幣信用卡刷國外網站結果被多扣,要依哪國法律追討?
這是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典型情境,第24條但書啟動:跟著原契約(你與該網站的服務條款)的準據法走。多數國際電商條款會指定美國加州法或新加坡法。先翻你按下同意的那份服務條款最後一頁,準據法和爭議解決條款通常藏在那裡,那是你打官司的起跑線。
Q3對方國家的時效比台灣短,對方還能告我嗎?
若準據法選對方國家,對方就受對方時效限制,過期就不用還。但若準據法為台灣(受領地在台灣),就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第24條的策略價值就在這:誰先設定準據法戰場,誰就有時效優勢。律師接案第一份功課,就是列出雙方可能適用的時效。
Q4涉外不當得利要用哪一國法律?
依第24條,原則用利益受領地法;給付型不當得利則依該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Q5什麼是利益受領地法?
以不當得利的利益最終由何國受領、何國發生財產變動,作為決定準據法的連結因素。
Q6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差在哪?
給付型走但書(跟原法律關係準據法),非給付型(侵害、求償、費用支出)走原則受領地法。
Q7第24條但書是什麼意思?
不當得利因給付而生時,準據法回歸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多為原契約)所應適用之法律。
Q8跨境匯錯錢要怎麼追回?
先定準據法(受領地或原契約)→蒐證→寄存證信函→於有管轄法院起訴並提外國法資料,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怎麼判斷不當得利的受領地在哪?
看利益最終由何國帳戶或主體受領、財產變動完成於何國;電子支付以實際入帳地與當事人住所綜合認定。
Q10涉外不當得利時效怎麼算?
依第36條,時效跟隨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準據法;台灣為15年(民法125),部分外國短於5年。
Q11在台灣法院告外國人要準備什麼?
起訴狀即明確主張準據法及理由,並提供外國法令內容與查明資料,否則法院可能逕用中華民國法。
Q12受領地法 vs 契約準據法哪個優先?
因給付而生者但書優先,跟原契約準據法;非給付型才回到受領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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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受領地法(本文原則) | 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準據法(但書) |
|---|---|---|
| 適用前提 | 非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侵害型、求償型、費用支出型) | 因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契約退款、誤匯給付) |
| 連結因素 | 利益受領地 | 原契約/原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
| 立法目的 | 財產變動發生地最有資格處理,客觀可預測 | 讓交易與其退款爭議統一在同一套法律,避免一案兩法 |
| 律師槓桿 | 主張受領地以鎖定有利時效/舉證 | 援引原契約準據法條款搶下節奏 |
受領地法(本文原則)
- 適用前提
- 非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侵害型、求償型、費用支出型)
- 連結因素
- 利益受領地
- 立法目的
- 財產變動發生地最有資格處理,客觀可預測
- 律師槓桿
- 主張受領地以鎖定有利時效/舉證
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準據法(但書)
- 適用前提
- 因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契約退款、誤匯給付)
- 連結因素
- 原契約/原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 立法目的
- 讓交易與其退款爭議統一在同一套法律,避免一案兩法
- 律師槓桿
- 援引原契約準據法條款搶下節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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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420522 制定)
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遺囑之撤銷,依撤銷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0990430 全文修正)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八條有關無因管理之部分移列第二十三條,關於不當得利之部分,移列第二十四條,並修正其內容。 三、本法對於法律行為及侵權行為而生之債,均單獨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原條文第八條就關於由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實而生之債,固明定應依事實發生地法,但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法律事實之性質未盡一致,有對其個別獨立規定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八條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部分移列第二十三條,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部分移列第二十四條,並衡酌無因管理之法律事實之重心,參考奧地利國際私法第四十七條、德國民法施行法第三十九條等立法例之精神,修正其應適用之法律,為其事務管理地法。 四、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有因當事人對於不存在之債務提出給付而發生者,亦有因其他原因而發生者,凡此二種法律事實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受領人所受利益應返還之範圍等問題,均有必要明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按因當事人之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例如出賣人為 履行無效之買賣契約,而交付並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其所發生之不當得利問題,實際上與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即該買賣契約之是否有效之問題,關係非常密切,其本質甚至可解為該買賣契約無效所衍生之問題,故宜依同一法律予以解決。非因給付而生之其他不當得利,其法律關係乃因當事人受領利益而發生,法律事實之重心係在於當事人之受領利益,則宜適用利益之受領地法,以決定不當得利之相關問題。爰參考奧地利國際私法第四十六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德國民法施行法第三十八條等立法例之精神,規定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原則上應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並於但書規定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 不當得利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遺囑之撤銷,依撤銷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八條有關無因管理之部分移列第二十三條,關於不當得利之部分,移列第二十四條,並修正其內容。 三、本法對於法律行為及侵權行為而生之債,均單獨規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原條文第八條就關於由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實而生之債,固明定應依事實發生地法,但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法律事實之性質未盡一致,有對其個別獨立規定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八條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部分移列第二十三條,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部分移列第二十四條,並衡酌無因管理之法律事實之重心,參考奧地利國際私法第四十七條、德國民法施行法第三十九條等立法例之精神,修正其應適用之法律,為其事務管理地法。 四、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有因當事人對於不存在之債務提出給付而發生者,亦有因其他原因而發生者,凡此二種法律事實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受領人所受利益應返還之範圍等問題,均有必要明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按因當事人之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例如出賣人為 履行無效之買賣契約,而交付並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其所發生之不當得利問題,實際上與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即該買賣契約之是否有效之問題,關係非常密切,其本質甚至可解為該買賣契約無效所衍生之問題,故宜依同一法律予以解決。非因給付而生之其他不當得利,其法律關係乃因當事人受領利益而發生,法律事實之重心係在於當事人之受領利益,則宜適用利益之受領地法,以決定不當得利之相關問題。爰參考奧地利國際私法第四十六條、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德國民法施行法第三十八條等立法例之精神,規定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原則上應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並於但書規定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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