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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條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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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債原則依利益受領地法;若因給付而發生,則依該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Q · 跨境被多退款或匯錯錢,要用哪一國法律追討?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不當得利之債原則上依「利益受領地法」——錢最終停在哪一國,原則就用那一國的法律。但本條但書設有重要例外:如果這筆不當得利是因為某個給付(例如契約退款、誤匯薪資)而發生,就改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讓契約與退款爭議適用同一套法律。準據法不同,時效、舉證責任、善意受領抗辯可能天差地遠。

白話解讀

跨境電商買東西被賣家多退了 50 萬。賣家想要回去,但他在德國,你在台灣。要用哪一國的法律來判?這不是學術問題,是輸贏問題:台灣法的不當得利時效是 15 年,德國法可能只有 3 年。如果適用德國法且過了時效,賣家什麼都拿不回去。這條法律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原則是看「利益受領地」在哪一國,就用那一國的法律。你在台灣收到錢,原則上適用台灣法。但有一個例外律師會搶著主張:如果這筆錢是因為某個契約給的,那就跟著原契約的準據法走。為什麼這個例外重要?它讓一件事的所有糾紛能在同一套法律下解決,不會出現買賣用德國法、退款用台灣法的分裂局面。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為國際私法中不當得利之債的選法規則:原則上依利益受領地法決定準據法,但若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則改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使契約與其退款爭議能適用同一套法律,避免一案兩法的分裂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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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跨境匯款匯錯帳戶到日本,要怎麼追回?

兩個問題要分清楚:在哪裡告(管轄)和用哪一國的法律(準據法)。後者依第24條原則用受領地法,原則上適用日本法。但例外條款可能改變結果:若這筆錢是基於某個契約給付,可主張依原契約準據法。實務上在台灣告外國被告執行困難,有時直接在受領地當地走小額訴訟更省成本。

Q2用台幣信用卡刷國外網站結果被多扣,要依哪國法律追討?

這是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典型情境,第24條但書啟動:跟著原契約(你與該網站的服務條款)的準據法走。多數國際電商條款會指定美國加州法或新加坡法。先翻你按下同意的那份服務條款最後一頁,準據法和爭議解決條款通常藏在那裡,那是你打官司的起跑線。

Q3對方國家的時效比台灣短,對方還能告我嗎?

若準據法選對方國家,對方就受對方時效限制,過期就不用還。但若準據法為台灣(受領地在台灣),就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第24條的策略價值就在這:誰先設定準據法戰場,誰就有時效優勢。律師接案第一份功課,就是列出雙方可能適用的時效。

Q4涉外不當得利要用哪一國法律?

依第24條,原則用利益受領地法;給付型不當得利則依該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Q5什麼是利益受領地法?

以不當得利的利益最終由何國受領、何國發生財產變動,作為決定準據法的連結因素。

Q6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差在哪?

給付型走但書(跟原法律關係準據法),非給付型(侵害、求償、費用支出)走原則受領地法。

Q7第24條但書是什麼意思?

不當得利因給付而生時,準據法回歸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多為原契約)所應適用之法律。

Q8跨境匯錯錢要怎麼追回?

先定準據法(受領地或原契約)→蒐證→寄存證信函→於有管轄法院起訴並提外國法資料,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怎麼判斷不當得利的受領地在哪?

看利益最終由何國帳戶或主體受領、財產變動完成於何國;電子支付以實際入帳地與當事人住所綜合認定。

Q10涉外不當得利時效怎麼算?

依第36條,時效跟隨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準據法;台灣為15年(民法125),部分外國短於5年。

Q11在台灣法院告外國人要準備什麼?

起訴狀即明確主張準據法及理由,並提供外國法令內容與查明資料,否則法院可能逕用中華民國法。

Q12受領地法 vs 契約準據法哪個優先?

因給付而生者但書優先,跟原契約準據法;非給付型才回到受領地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受領地法(本文原則)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準據法(但書)
適用前提非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侵害型、求償型、費用支出型)因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契約退款、誤匯給付)
連結因素利益受領地原契約/原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立法目的財產變動發生地最有資格處理,客觀可預測讓交易與其退款爭議統一在同一套法律,避免一案兩法
律師槓桿主張受領地以鎖定有利時效/舉證援引原契約準據法條款搶下節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14条(事務管理及び不当利得=原因事実発生地法、第15条例外)
🇰🇷 韓國국제사법 제51조(부당이득; 2001년 구법 제31조)
🇨🇳 中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47條(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 德國Rom-II-VO (EG) Nr. 864/2007 Art. 10(Ungerechtfertigte Bereicherung)
🇫🇷 法國Règlement Rome II (CE) n° 864/2007, art. 10(enrichissement sans cause)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21(Re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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