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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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債原則依利益受領地法;若因給付而發生,則依該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Q · 跨境被多退款或匯錯錢,要用哪一國法律追討?
原則用利益受領地法,給付型則依原契約準據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不當得利之債原則上依「利益受領地法」——錢最終停在哪一國,原則就用那一國的法律。但本條但書設有重要例外:如果這筆不當得利是因為某個給付(例如契約退款、誤匯薪資)而發生,就改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讓契約與退款爭議適用同一套法律。準據法不同,時效、舉證責任、善意受領抗辯可能天差地遠。
深度解讀
跨境電商買東西被賣家多退了 50 萬。賣家想要回去,但他在德國,你在台灣。要用哪一國的法律來判?這不是學術問題,是輸贏問題:台灣法的不當得利時效是 15 年,德國法可能只有 3 年。如果適用德國法且過了時效,賣家什麼都拿不回去。這條法律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原則是看「利益受領地」在哪一國,就用那一國的法律。你在台灣收到錢,原則上適用台灣法。但有一個例外律師會搶著主張:如果這筆錢是因為某個契約給的,那就跟著原契約的準據法走。為什麼這個例外重要?它讓一件事的所有糾紛能在同一套法律下解決,不會出現買賣用德國法、退款用台灣法的分裂局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不當得利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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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