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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家二字第 0920019194-0 號
要旨
非中華民國國民被繼承人趙君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認定疑義
主旨
函復「非中華民國國民被繼承人趙君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認定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律決字第○九二○○三一一四三號函。
二 按「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其本國法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之本國法。遺囑之撤銷依撤銷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被繼承人泰國籍趙君於我國境內遺產,於適用我遺產及贈與稅法前,應先審究該遺產依泰國法是否為無人繼承之遺產。又來函附件所示,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月間分別經公證之二件遺囑是否有效成立、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是否未被撤銷等,亦應依泰國法認定之。
三 泰國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判,有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列各款情形,而應否承認其效力,各機關均可為形式審查,如有爭執,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