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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家二字第 092001919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非中華民國國民被繼承人趙君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認定疑義

主旨

函復「非中華民國國民被繼承人趙君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認定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律決字第○九二○○三一一四三號函。

二 按「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其本國法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之本國法。遺囑之撤銷依撤銷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被繼承人泰國籍趙君於我國境內遺產,於適用我遺產及贈與稅法前,應先審究該遺產依泰國法是否為無人繼承之遺產。又來函附件所示,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月間分別經公證之二件遺囑是否有效成立、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是否未被撤銷等,亦應依泰國法認定之。

三 泰國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判,有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列各款情形,而應否承認其效力,各機關均可為形式審查,如有爭執,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確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家二字第 092001919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發布,要旨:非中華民國國民被繼承人趙君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認定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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